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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苏省口罩用熔喷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2.05.25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纤维检验局组织的口罩用熔喷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本次任务抽样领域为生产企业。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监督抽查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企业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人员在受检企业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确定产品批次基数或者进货及库存数后,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随机抽样,并现场查验样品状态和数量。所需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企业自愿无偿提供的除外),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原则上按照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没有标价或者虚标价格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抽样人员须索取购买样品发票、收据等购样凭证。

本次监督抽查抽样数量为整幅,30m,其中备样量为整幅,15m。生产企业抽样基数不得低于整幅200米。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表1 口罩用熔喷布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检测方法

主要关键检测设备/台套数

检验过程是否需要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1

单位面积质量

偏差率

DB32/T 3791-2020、T/JSFZXH 001-2020、FZ/T 64078-2019、FZ/T64034-2014

GB/T24218.1-2009

电子天平/2台

 

2

幅宽偏差率

DB32/T 3791-2020、T/JSFZXH 001-2020、FZ/T 64078-2019、FZ/T64034-2014

GB/T 4666-2009

相应产品标准

钢直尺/2把

 

3

断裂强力

DB32/T 3791-2020、T/JSFZXH 001-2020、FZ/T 64078-2019、FZ/T64034-2014

GB/T 24218.3-2010

电子织物强力机/2台

 

4

过滤效率/颗粒物过滤效率

FZ/T64078-2019、T/JSFZXH 001-2020、DB32/T 3791-2020

GB/T 32610-2016 附录A

YY0469-2011 5.6.2

口罩测试仪/2台

 

5

通气阻力

T/JSFZXH 001-2020、DB32/T 3791-2020

GB/T 32610-2016 附录A

口罩测试仪/2台

 

6

细菌过滤效率

T/JSFZXH 001-2020、DB32/T 3791-2020

YY0469-2011

口罩细菌过滤效率检测仪/1台

 

备注

若样品过滤效率/颗粒物过滤效率、细菌过滤效率项目没有标注或明示过滤效率级别,则该样品过滤效率/颗粒物过滤效率、通气阻力、细菌过滤效率项目出实测数据。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FZ/T 64034-2014《纺粘/熔喷/纺粘(SMS)法非织造布》

FZ/T 64078-2019 《熔喷法非织造布》

T/JSFZXH 001-2020 《口罩用聚丙烯熔喷非织造布》

DB32/T 3791-2020 《口罩用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技术过程》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

4.2判定原则

监督抽查项目按照以下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标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优先采用仲裁法。

5.异议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本次监督抽查项目均可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