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南宁市2024年医学影像检查图像互认医疗机构及项目的通知
2024.09.26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防止重复检查、过度检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桂卫医发〔2023〕10号)《南宁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图像互认项目申报情况及质量评价结果,现将《南宁市医学影像检查图像互认医疗机构及项目(2024年)》予以公布。
请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果公布一周内,在本单位检查报告上添加医学影像检查图像互认标识:在诊断报告单上的右上角区域标注“南宁(医学影像图像)HR”。
附件:南宁市医学影像检查图像互认医疗机构及项目(2024年版)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