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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做好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2〕36号

2022.06.01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我省与河南等十二省(区、市)组成省际联盟,开展了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产生了中选结果。现就做好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全省范围内具备此次采购品种相关手术资质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其他具备相关手术资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二、产品范围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接骨板及配套螺钉、髓内钉及配件、中空(空心)螺钉等医用耗材 (中选结果及供应产品清单见附件1)。接骨板与配套螺钉组成系统,接骨板系统包括普通接骨板系统和锁定加压接骨板系统(含万向),髓内钉与其配件组成系统,成套使用。接骨板系统中选价格包含配套螺钉价格,髓内钉系统中选价格包含配件价格,成套使用时不再收取配套螺钉或配件费用。医疗机构线上采购时,不用对配套螺钉或配件单独下单采购,中选企业应当根据临床需求,足量、成套供应接骨板系统或者髓内钉系统中的配套螺钉或配件。临床单独使用的普通接骨螺钉和中空(空心)螺钉(非锁定)的中选价格含伴随服务费用,医疗机构可以按照中选价格单独采购使用。

    三、采购周期

    本次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1年,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6月13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在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的交易系统内调整中选产品价格。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确保2022年6月15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任务

    (一)签订采购合同。本次采购任务量以各医疗机构填报的计划采购量为基数并根据集采中选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州汇总详见附件2,各医疗机构明细可登录省采购平台“合同管理”查看)。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也可医疗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合同(合同范本登录省采购平台“合同管理”查看),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原则上三方带量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应在2022年7月15日前完成网上签订。

    (二)保障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报告。中选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督促前期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响应订单并配送,确保产品配送到位。采购周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断供等情况,将采取相应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5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本通知执行后,中选企业原配送关系自动清除,自行妥善处理好双方间相关事宜。

    (三)规范采购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中选价格已包含但不限于税费、产品正常损耗、配送和伴随服务等在内的所有费用),严禁线下网外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选用中选产品,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使用品种数量要求、未申报采购量、要求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在完成采购任务量的同时,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监测目录内挂网产品,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数量不得低于本医疗机构同类别二级目录下总采购使用数量的70%,中选产品采购金额不得低于本医疗机构创伤类耗材采总金额的60%。医疗机构填报的需求量,按照各采购包进行考核。本包内,同一企业二级目录下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可根据临床需求相互调剂。

    (四)加快货款结算。为促进及时回款和在线支付结算等工作,签订购销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合同金额的50%,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本统筹区公立医疗机构医保专户预付医保基金,作为医疗机构向中选企业支付货款的周转金。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基金预付。医疗机构通过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中选产品,要严格执行回款要求,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使用耗材的次月底,切实降低中选产品交易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快推进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

    (五)推进价格协同。采购周期内,根据《豫晋赣鄂渝黔滇桂宁青湘冀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文件》(文件编号:GCLH-HD2021-1)规定,中选企业供应清单之外的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暂停挂网交易,非中选企业生产的本次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产品即非中选产品,按其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以不高于同企业全国省级采购平台最低有效挂网价、实际交易价的低值在我省采购平台联动挂网,纳入监测目录管理,未纳入监测目录管理的产品暂停挂网。为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引导作用,在我省现行医保支付政策规定范围内,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以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非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应事先告知患者并签订患者知情同意书。

    (六)做好政策衔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因规范使用中选产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开展DRG/DIP方式付费的地区,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人力成本、耗材成本等变化,科学合理上调或下调。医疗机构开展骨科创伤类手术产生的消毒费已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中,医疗机构不得再次收取消毒费用。相关骨科手术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明显偏低的,将纳入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范围,经评估后适时调整。各种激励方式应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相互配合协作,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使用、质量安全、供应保障的监督管理,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至上级相关部门。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回款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增加相应协议条款,明确采购任务、货款拨付、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等,并从严管理。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函询、暂缓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各地要加强对非中选产品和外固定架系统等同类可替代产品的使用监测,对于使用量异常增加的,医疗机构须作出情况说明。对辖区中选产品出现短缺的,要及时核查并协调解决,本辖区无法解决的短缺问题,及时报省医保局。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群众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强化医务人员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及时消除群众对临床产品替代的顾虑,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公众关心的问题。

    附件:1.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供应产品清单

         2.各市州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约定采购量汇总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22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