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印发《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
2023.05.18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经委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6 日
附件: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20年第18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南府发〔2022〕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我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制定或调整卫生健康领域有关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分级诊疗制度、基层和基本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卫生健康领域重要专项规划,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中长期(三年以上)计划、方案。
三、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制定对卫生健康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单位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