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案件查办工作的通知
2021.11.04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及其门店(以下简称总部、连锁门店)的案件查办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压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现就案件查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案件查办职责分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监管事权分别对总部、连锁门店进行管辖,省药监局负责对总部案件的查办工作,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连锁门店案件的查办工作。
二、 延伸开展调查取证
省药监局在办理总部案件时,可直接对所涉及的连锁门店开展调查取证。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连锁门店案件时,可直接对所涉及的总部开展调查取证,对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总部,也可采用发送核查函的方式委托省药监局协助调查。延伸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作为案件调查证据。
三、 及时移送案件线索
省药监局在办理总部案件过程中,发现连锁门店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市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查处。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连锁门店案件过程中,发现总部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省药监局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做好后续配合工作。
四、 加强工作衔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做好案件查办衔接、风险闭环处置等工作。各市药品监管部门对门店立案查处过程中,对于案件性质严重复杂、可能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危害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立即向省药监局报告。
联系人:杨光 电话:024-31607770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