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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使用配制放射性制剂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5.06.25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及新修订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机构使用配制放射性制剂的许可和配制监管,提升我区医疗机构配制放射性制剂的质量安全水平,自治区药监局依据《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附件2《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参照《药品生产质理管理规范》放射性药品附录,借鉴相关省份工作经验,结合自治区实际,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使用配制放射性制剂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7月10日前,将相关意见按照《意见反馈表》的格式要求反馈至电子邮箱nmgypzc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放射性制剂检查要点的意见”。

联系人:乌日古玛拉联系电话:0471-4507117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使用配制放射性制剂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意见反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

附件: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使用配制放射性制剂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附件2.起草说明.doc

附件:附件3.意见反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