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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关于明确我市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5〕29号

2025.09.01
苏州市人民政府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等从事经营活动;同时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他商品的(含日用品、保健食品、普通食品等),应按规定做好分区分类陈列和管理。

二、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定点零售药店就开展其他商品经营活动签订医疗保障服务补充协议,明确相关管理要求。补充协议应在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其他商品经营活动之前签定。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加强行业自律,持续强化内部管理,切实规范医保服务行为。

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