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规范合理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指南》(试行),决定对持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电子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开展2021年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检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4日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专项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院内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安全合理使用等行为,提升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及形式
(一)全市持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电子购用印鉴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2020年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开展重点检查。
(二)自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二、检查目标
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环节管理,梳理细节,规范流程,保障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做到储存安全,账物相符,防止流弊,不断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以查促落实,以查促改进,以查促提升。规范使用管理,健全制度机制,夯实管理基础,推进管理提质增效。
三、检查内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指南》(试行)执行落实情况,医院麻醉药品管理情况,患者使用管理情况,账物落实情况及相关医务人员资质管理情况等。
四、检查步骤
检查分自查、检查、抽查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21年8月31日前)
医疗机构参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自查表》(附件),逐条梳理,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立查立改,形成自查报告备查。
(二)检查阶段(2021年9月1日-9月20日)
以区为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各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本专项检查方案,按照属地职责,制定检查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现场检查,于2021年8月 31 日前,将专项检查方案及检查结果报市卫生健康委。
(三)抽查阶段(2021年9月1日-9月20日)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专项工作组,结合各区卫生健康委的现场检查,随机开展抽查,督促问题整改;同时对2020年检查的部分医院进行回头看。对市级抽查不合格率超30%的,予以约谈通报,并责成重新检查,二次抽查仍有严重问题的暂停印鉴卡并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再予恢复。
(四)总结整改
市卫生健康委将梳理总结各区工作特点,组织专家提出医院管理基本要素,健全完善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总结专项检查情况并以文件形式在全市通报。
五、检查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工作,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压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高质量完成专项检查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法人主体责任,紧抓质量控制,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防止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社会危害,不断提升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水平。
(二)加强领导,落实要求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检查要求组织落实好具体检查内容,严禁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制定检查方案,主管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强化内部管理,落实落细落地各项检查要求,将各项要求贯穿于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的每个层级、环节和流程。按照标准逐条梳理各环节安全隐患,不留死角。
(三)强化监管,确保实效
各区卫生健康委和各医疗机构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加大监督检查指导力度,形成医疗机构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氛围,推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