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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监测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层函〔2020〕617号

2020.11.30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闽卫基层函〔2020〕617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国卫办基层发〔2015〕35号)和《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层函〔2020〕47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规定的12类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内容
  监测指标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附加指标5类(见附件1、2)。2020年省级将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选取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和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等项目进行重点监测,同时继续开展对项目知晓率、满意度以及家庭医生签约工作指标的核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项目监测或绩效方案,针对重点工作和薄弱环节,合理分配指标权重。县级评价要求有操作性、可量化评价。
  各类人口数据应以当地2020年统计年鉴为依据,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患病率各地如有正式发布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可作为参考依据,若无则参考全省数据。
  二、工作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机构自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进行半年和全年自查自评,同时对辖区内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村卫生所(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全面评价。自查和评价结果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县级评价。各县(市、区)应对辖区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全面评价,评价覆盖面应达到100%,并抽取至少20%的村卫生所(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复核。县域医共体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由县级卫健部门负责。县级绩效评价每年不少于1次。
  (三)市级复核。市级复核每年不少于1次,范围应覆盖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复核结果(含通报及排名)应于2021年2月1日前报省卫健委、省财政厅。
  (四)省级监测。根据中央、省委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要求,可采取书面材料查阅(材料清单见附件3)、线上监测数据分析、基层卫生信息系统平台档案抽样及线下实地复核相结合的形式开展。
  三、结果应用
  (一)与奖惩挂钩
  县级评价结果应作为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负责人目标责任制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在县级评价中成绩最后一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作为当年度各类评先推优活动的推荐单位。
  (二)与补助资金挂钩
  各级均应建立评价(监测)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的奖惩机制,具体兑现奖惩的机制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自评,应充分体现基层卫技人员及家庭医生签约团队的任务量和服务成效。
  2.县级卫健、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计量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计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单项补助标准可参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参考标准(2019年版)》,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调整、制定。
  合理核定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水平。切实履行预拨制度,确保乡村医生经考核获得相应服务补助。
  3.省、市财政部门根据本级的监测(复核)结果,核定下拨本级(含上级补助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省级将对实施效果监测排名最后一名的地区将扣减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扣减资金用于奖励项目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奖励、扣减资金在次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一并结算。被扣减补助资金的地区,由当地财政补足,确保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办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完善本地区项目实施效果监测或绩效评价办法。县级评价指标应覆盖12类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要求,各级标准不低于省级要求。
  (二)确保资金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在定期预拨的基础上,应于2021年3月底前根据结果及时结算、拨付剩余补助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确保监测结果客观、公正。对于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切实督促整改到位。
  附件:
  1.原12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乡级监测指标(2020年版)
  2.原12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村级监测指标(2020年版)
  3.省级监测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清单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