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广东】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4.08.15
茂名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社会事务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67项(见省局文件附件)。新增项目自2024年9月1日起在全市非盈利医疗机构试行2年。试行期间各相关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合理价格,报属地医保部门初审后,由属地医保部门加意见报市局备案。备案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相应医疗机构须登陆广东医保服务平台(网址:https://igi.hsa.gd.gov.cn/web/#/Index)填报价格等信息,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二、加强新增项目落地实施的指导监督。各地(区、县)医保部门要按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做好新增项目的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加强新增项目特别是重点关注价格项目备案材料的审核分析,关注患者的成本获益,做好新增项目价格的比对工作,新项目价格要与同类项目、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省内比邻地区价格及外省价格保持合理比价,有意识防范新项目定价过高的情况,纠正不公平、歧视性高价;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项目服务内容、包含的耗材、计价单位和价格等方面的公示,保障患者对价格知情权和选择权,及时疏导价格矛盾;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