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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保险医保目录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莆医保基金〔2020〕97号

2022.12.01
莆田市人民政府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保分局,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决定进一步调整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保险医保目录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均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和省本级的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一般除外收费医用耗材: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20%和30%,最高支付限额均调整为2万元。

  二、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均执行全省统一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城乡居民医保范围内大型仪器检查、CT、核磁共振、彩超等检查项目先行自付比例为50%,检验项目的先行自付比例为20%,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单次10元,个人自付1.5元(医保统筹基金承担8.5元,纳入单次和年度封顶线计算),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为A类3人间。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其他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省本级。

  三、调整按病种收付费和非按病种收付费部分医用耗材医保分类支付限额(详见附件)。

  四、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以及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职工医保相关政策规定。

  本通知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按病种收付费部分医用耗材医保分类支付限额

        2.非按病种收付费部分医用耗材医保分类支付限额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