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征集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公告
为规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以下简称: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保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质量,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国家医保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公开征集并择优遴选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职业
申报职业为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编码4-14-01-03),依据《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本)》,共分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3个级别。
二、申报条件
申报开展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须同时满足以下相关条件:
(一)在自治区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公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协会),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已在人社部门备案(http://osta.mohrss.gov.cn/)三年以上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组织,在自治区职业技能评价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资源和经验,具备开展规模性评价的基础条件,已在全区三分之二以上盟市地区开展评价工作(包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累计评价人数达到一定规模。
(三)有200平米以上的独立办公场地,须设置独立的办公室、题库试卷保密室、档案室和财务室。在盟市地区有满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场地、设施设备。
(四)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组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满足评价工作需要的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和专家团队。
(五)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监督。
三、申报规定
(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能申报。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
(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
(2)申请机构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
(3)申请机构未通过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三)原则上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多个机构仅允许选择一家机构申请备案认定机构。
四、申报材料
(一)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二)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报机构信用报告或评估证明。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流程、工作制度、人员守则等管理制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四)专职工作人员、内部督导员、考评人员、专家、名单及考评员、专家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承诺书(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六)已在人社部门备案并开展评价工作辅证材料。
(七)其他证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领域专业性材料。
五、申报流程
(一)备案评估。拟申报开展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根据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机构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从自治区人社厅提供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初审通过的机构进行现场技术评估,形成评审意见,择优遴选1家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二)备案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机构名单推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备案,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osta.mohrss.gov.cn/)统一向社会公布,作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主要依据,备案机构面向全区开展评价工作。
(三)完成时限。本次照护师认定机构遴选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各申请单位须于2025年6月17日17:00前将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需提供未盖章的word版和已盖章的PDF版)同时报送至邮箱(nmgyyfwglc@163.com),申报材料纸质版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邮寄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逾期不予受理(电子邮件以邮箱接收时间为准)。
六、其他要求
(一)对在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申报工作中以虚假材料申报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认定机构需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要求,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计划,及时发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计划及公告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备。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实际需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认定工作,且累计认定人数达到一定规模。
(三)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认定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和工作评估;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等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联系人:刘老师 0471-6606119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6号,
内蒙古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附件: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基本情况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