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第一年采购周期)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工作的通知-宜医保字〔2022〕1号
为做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考核机制,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切实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宜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春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医保字〔2021〕24号)要求,现就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第一年采购周期)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市参加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带量采购且有约定采购量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市属医疗机构的结余留用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按属地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结余留用考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
对医疗机构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带量采购情况、执行药品集采规定等开展考核,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2。
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宜春市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和数据计算细则》(另行下发)开展考核工作。
三、考核时间
市属医疗机构考核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至19日。各县(市、区)须于1月底前同步完成考核和资金核算工作。
四、工作步骤
考核工作遵循《宜春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一)组织考核。对医疗机构有约定采购量的药品逐个逐项进行考核,视情采取数据核算、验收材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开展。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于1月18日前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自评报告(附件4)和有关资料(见附件5)。
(二)资金核算。结余留用资金核算与药品集采考核同步进行,按照《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医疗机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医疗机构结余留用金额。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应于1月底前将结余留用资金汇总表(附件6)报市医疗保障局邮箱(ycsyyjc@163.com)。
(三)结果公示。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在相关医疗机构范围内公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发文确定。公示无异议后,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确定市直医疗机构结余留用金额。
(五)资金拨付。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好分担金额划转工作,按照医保行政部门发文确定的金额,由医保基金向有关医疗机构支付。
(六)资金使用。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五、有关事项
(一)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县(市、区)医保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结余留用考核工作。有关医疗机构要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考核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负责,严肃纪律。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对于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违纪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反映各有关医疗机构集采工作落实情况。
(三)注重实效,以考促改。各县(市、区)医保局要把结余留用考核作为推进药品集中采购落地落实的重要抓手,向有关医疗机构反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各医疗机构要正面宣传引导、强化日常管理,切实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附件:1.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
2.医疗机构考核指标
3.医疗机构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4.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自评报告
5.医疗机构需提供的资料
6.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余留用资金汇总表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12日
附件1
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公式
(各医疗机构、各批次)
结余留用资金=结余基数×结余留用比例
结余基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集采药品医保支出金额
其中:
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集采药品采购需求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 ×★医保统筹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参保患者使用金额占比
集采药品医保支出金额=∑(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医保统筹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参保患者使用金额占比
参数解释:
1.集采药品采购需求量:指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的采购需求量,并参考上年度通用名药品的实际采购和使用量确定,可用约定采购量计算:集采药品采购需求量=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约定使用比例。
2.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为集采落地的上一自然年度通用名药品交易总额与相应采购总量的商值,此数据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提供。
3.医保统筹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以年度医保统筹基金实际支付的基金总额与参保人医疗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确定。此数据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提供。
4.集采通用名药品参保患者使用金额占比:以年度医疗机构参保患者集采通用名药品支出总费用与医疗机构所有患者集采通用名药品支出总费用的比例确定,此数据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
5.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以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或下发的数据为准。
6.中选价格:药品集采中选药品价格。
7.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指同一时期内,与中选产品同通用名、同剂型的非中选产品的使用金额,可用采购金额计算(采购价格低于中选价格且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除外)。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数据,统计采购周期内非中选产品的收货总金额和退货总金额,非中选药品的使用金额=收货总金额-退货总金额。
8.公式中标记★的,指以自然年度为计算范围的计算参数,按该条规定进行计算。
附件2
医疗机构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权重 |
(一)执行药品集采规定 | 是否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 中选产品网上采购数量≥约定采购量 | 未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则不予支付留用资金 |
(二)合理控制药品费用 | 药品费用增长情况 | (本年度网上药品采购金额÷上一年度药品采购金额-1)×100% | 药品费用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每上升5%,结余留用比例扣减1%,最多扣减5%。 |
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 | 非中选产品网上采购量÷同品规所有产品的网上采购量×100% | 超过规定比例则不予支付留用资金 | |
疗效近似的其他通用名药品费用增长情况 | (疗效近似药品本年度网上采购金额÷上一年度该组药品网上采购金额-1)×100% | 疗效近似的其他通用名药品费用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每上升5%,结余留用比例扣减1%,最多扣减5%。疗效近似的药品参照国家中选药品监测方案。 | |
(三)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 | 线下采购情况 | 集采药品不得线下采购 | 有线下采购情况则不予支付留用资金 |
账单确认情况 | 按月网上确认采购账单 | 本指标不区分药品。出现1次月底账单确认不完整不及时的,结余留用比例扣减1%,最多扣减10%。 | |
价格违规次数 | 执行医保部门政策,按实际服务数量收费,公开透明。 | 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以及信访投诉举报等渠道确认违规的,每出现一次结余留用比例扣减1%,最多扣减5%。 |
注:以50%为基数,根据考核结果调整结余留用比例。
附件3
医疗机构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我单位郑重承诺,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工作中提供的所有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可靠,我单位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有虚假,愿接受取消参与本次结余留用资格等处理措施。
特此承诺。
附件:1.自评报告
2.药品采购方式
3.药品费用增长率
4.疗效近似的其他通用名药品费用增长率
5.第二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采购量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4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自评报告
(样式)
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我院推进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推进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推进集采工作领导重视、建立机制、落实责任、具体措施等情况。
二、集采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采购和使用、合同签订、账单核对等情况,是否完成约定采购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比例。
三、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客观反映在集采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围绕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医疗机构
年 月 日
附件5
医疗机构需提供的资料
一、药品采购方式。据实填报第二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同通用名下所有药品的采购方式。
二、本医疗机构药品费用增长率。增长率=(本年度药品采购金额-上年度药品采购金额)/上年度药品采购金额*100%。上年度指2019年04月11日至2020年04月10日,本年度指2020年04月11日至2021年04月10日,下同。
三、疗效近似的其他通用名药品费用增长率。增长率=(本年度疗效近似的其他通用名药品采购总金额-上年度疗效近似的其他通用名药品采购总金额)/上年度疗效近似的其他通用名药品采购总金额*100%。疗效近似的其他通用名药品名单以《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可替代品种参考范围》(另行下发电子版)为准。
四、中选药品采购量。2020年04月11日至2021年04月10日期间,采购第二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数量(最小单位)。
五、集采工作宣传、典型做法等相关资料。
以上1-4项为必报资料,需按市医疗保障局制定的规范样式(另行下发电子版)填写,与附件3、附件4一并报指定邮箱。第5项为选报资料。
附件6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余留用资金汇总表
县(市、区)局(盖章): 主要领导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结余基数(元) | 结余留用资金(元) | 应由市本级分担金额(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元) |
|
|
|
备注:金额均舍掉小数点取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