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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直医保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2〕4号

2022.01.12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省直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稳妥推进省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23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省级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77号)等文件规定,省直医保自2022年1月起启动施行DRG付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直与济南市“一体试点、同城同策”原则,省直医保DRG付费试点医疗机构范围及分类、病组、权重、费率、基金预算清算等要求原则上与济南市保持一致。省直医保参保人在试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DRG付费管理,原按病种付费、单病种结算付费政策不再执行;在非试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除中医优势病种外,原按病种付费、单病种结算付费政策不再执行。

 

二、加强医疗机构协同推进工作

(一)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强DRG付费组织保障。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DRG付费工作领导机制,健全完善组织机构;院内医保、信息、病案、医务、人事、财务、物价、药剂、设备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并加强与省医疗保障部门沟通,确保DRG付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试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编码贯标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医保基金结算清单等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做好编码标准常态化动态维护应用工作;加强院内病案管理、提高病案质量,确保医保基金结算清单各项数据指标真实准确、完整、合理、规范、可追溯。

(三)试点医疗机构要提升数据传输水平。及时上传出院病例医保基金结算清单数据,并配合医保部门做好数据质控与入组情况反馈等工作,确保及时提报DRG费用结算申请。组织力量校验医保基金结算清单接口文档及各字段数据来源,落实DRG付费所需数据的传输需要,保持院内系统与医保系统顺畅连接,确保信息实时传输、有关管理指标及时反馈并能实时监管。

(四)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运营管理。加强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医疗保障工作的协同,形成正向叠加效应。要充分发挥DRG付费机制、管理机制、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等引导作用,强化内部绩效分析,找准功能定位,注重内部成本控制,注重体现医疗服务技术价值,促进医院内涵式发展。

三、完善医保管理工作

(一)强化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完善区域总额预算管理和“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预留一定比例DRG预算基金作为年度调节金,用于年终清算时医疗机构特殊情形病例费用、合理超支分担、医疗新技术应用、扶持中医药事业等。年度DRG预算基金、调节金预留比例、结余留用比例、合理超支分担比例等指标,根据协议履约考核评价情况、DRG付费工作运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并适时优化调整。

(二)加强DRG费用审核监管。健全完善与DRG付费相适应的审核监管体系,完善医保智能监控规则库,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审核监管。重点审核监管高编高靠诊断、分解住院、转移住院费用、推诿重患等违规行为。探索引入第三方审核监管服务,不断提高医保大数据分析能力,提升医保智慧审核监管水平。

(三)加强医保协议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内容,增加DRG付费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在DRG付费过程中的职责义务和违约责任,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约考核评价。

四、建立沟通协商与监测评价机制

(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医保部门要结合医疗机构级别、医疗费用明细结构、疾病诊治难易程度、医保政策等,与定点医疗机构就病组权重等核心要素优化调整、特殊病例论证等事项进行沟通,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配套改革提供支持帮助,形成与医疗机构集体协商、良性互动的良好改革氛围。

(二)健全DRG付费监测体系。重点监测试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结算清单数据质量、病例入组率、DRG病组覆盖情况、CMI值、费用消耗指数、时间消耗指数、病组例均费用、平均住院日、30天再住院率、个人负担率等指标,分析DRG付费对医保基金、医疗机构、参保人带来的影响,不断完善监测指标体系,为DRG付费可持续运行提供数据支撑。

(三)做好DRG付费效果评价。通过比较DRG付费和原按人次住院费用、按项目、按病种付费,在基金支出、病种结构、病种费用结构、住院率、参保人负担、医疗服务行为等方面的变化,对DRG付费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相关指标和配套措施,持续提升DRG付费改革效能。

省医保中心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省直医保DRG付费具体操作办法,细化各项指标和管理措施,确保省直医保DRG付费稳步推进。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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