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3年版)
1.单位参保登记
一、事项名称
单位参保登记。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级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场所地址、窗口电话;
2.自助办理:医疗保障自助查询终端;
3.网上办理:各级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现场申请、医疗保障自助查询终端申请、网上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3.审核通过,打印相关信息;审核未通过,告知原因,如材料不合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六、申报材料
1.携带参保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项)。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自助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的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2.职工参保登记
一、事项名称
职工参保登记。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级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地址、窗口电话;
2.自助办理:医疗保障自助查询终端;
3.网上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现场申请、医疗保障自助查询终端申请、网上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3.审核通过,打印相关信息;审核未通过,告知原因,如材料不合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六、申报材料
1.在职职工: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项)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①有效身份证件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七、办理时限
在职职工不超过5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自助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3.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各市、县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1)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2)非本地户籍,持有本地居住证且在本地以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3)各类在校学生;(4)其他特殊人群。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授权的乡镇社区代办点;
2.网上办理:各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各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授权的乡镇社区代办点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3.审核通过,打印相关信息;审核未通过,告知原因,如材料不合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六、申报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自助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市、县区、乡镇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市、县区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4.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地址、窗口电话;
2.自助办理:医疗保障自助查询终端;
3.网上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现场申请、医疗保障自助查询终端申请、网上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3.审核通过,打印相关信息;审核未通过,告知原因,如材料不合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六、申报材料
1.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自助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5.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地址、窗口电话;
2.自助办理:医疗保障自助查询终端;
3.网上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现场申请、医疗保障自助查询终端申请、网上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3.审核通过,打印相关信息;审核未通过,告知原因,如材料不合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六、申报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单位参保人员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3.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自助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6.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授权的乡镇社区代办点;
2.网上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授权的乡镇社区代办点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3.审核通过,打印相关信息;审核未通过,告知原因,如材料不合要求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六、申报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3.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自助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市、县区、乡镇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7.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一、事项名称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地址、窗口电话;
2.自助办理:医疗保障自助查询终端;
3.网上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
3.告知查询结果,打印提供相关信息。
六、办理材料
现场查询: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8.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一、事项名称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城镇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大中小学学生、城乡居民。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地址、窗口电话;
2.自助办理:医疗保障自助查询终端;
3.网上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
3.告知查询结果,打印提供相关信息。
六、办理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自助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一、事项名称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参保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出国定居、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统筹范围外、死亡的,可以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地址、窗口电话;
2.自助办理:医疗保障自助查询终端;
3.网上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参保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银行借记卡(非本人办理需提供代办说明)现场或网上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
3.符合规定的,办理个人帐户资金支付手续。
六、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非本人办理需提供代办说明(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自助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10.出具《参保凭证》
一、事项名称
出具《参保凭证》。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部门。
三、服务对象
查询医保个人权益记录及申办医保关系转移的参保人员。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地址、窗口电话;
2.自助办理:医疗保障自助查询终端;
3.网上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两种方式,一是在窗口向工作人员提交本人身份证后打印;二是在医疗保障自助查询机上提交本人身份证直接打印。
六、办理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自助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
11.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一、事项名称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正常参保缴费人员。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地址、窗口电话;
2.自助办理:医疗保障自助查询终端;
3.网上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至服务窗口办理;
2.医保经办机构接收材料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3.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按规定审批;
4.根据审核结果,办理转移交接手续。
六、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自助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1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一、事项名称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退休后在异地生活且户口已转入居住地的参保人员。
四、办理渠道
医保服务大厅现场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电话、网络、APP等“不见面”备案。
五、办理流程
符合办理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通过网络申报,也可到医保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1.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审核;
3.审核通过的将申请人异地就医信息备案上传并通知参保人员,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原因。
六、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网络查询;
2.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1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一、事项名称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
四、办理渠道
医保服务大厅现场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电话、网络、APP等“不见面”备案。
五、办理流程
符合办理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通过网络申报,也可到医保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1.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审核;
3.审核通过的将申请人异地就医信息备案上传并通知参保人员,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原因。
六、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14.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一、事项名称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学习的参保职工;外出务工(经商)的参保居民。
四、办理渠道
医保服务大厅现场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电话、网络、APP等“不见面”备案。
五、办理流程
符合办理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通过网络申报,也可到医保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1.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审核;
3.审核通过的将申请人异地就医信息备案上传并通知参保人员,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原因。
六、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或个人承诺书任选其一)。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网络查询;
2.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15.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一、事项名称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
四、办理渠道
医保服务大厅或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电话、网络、APP等“不见面”备案。
五、办理流程
1.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符合办理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并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也可到医保服务大厅现场办理或通过网络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申请人异地就医信息备案上传并通知参保人员,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原因。
2.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申办并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上传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六、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网络查询;
2.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1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四、办理渠道
通过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反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通过线上提交材料,申请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2.受理 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接收并初审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通过原因,审核通过的从系统调取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台账,整理材料,打印《受理通知单》给申请人,推送至业务审核;
3.审核 抽取医务专家采取线上审核、现场审核、日常审核、集中审核等不同方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病历材料或申请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检查结果,予以认定。医保经办机构对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4.办结 审核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原因,审核通过的保存登记信息表,将审核结果通过医保部门官网、手机短信、现场公示等方式反馈至申请人,申请人可自行在网上、窗口查询审核结果。
六、受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17.门诊费用报销
一、事项名称
门诊费用报销。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四、办理渠道
通过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反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材料,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2.受理 医保经办机构接收并初审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通过原因;审核通过的从系统调取职工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台账,整理材料,打印《受理通知单》给申请人,推送至业务审核;
3.审核 医保经办机构采取按服务项目大类审核或明细项目录入审核等不同方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医院收费票据、门急诊费用清单、处方底方,进行初审和复核;
4.拨付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束,将材料转交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人员再次核对票据信息后支付医疗费用至个人社保卡(或指定银行账户);
5.办结 医疗费用拨付后,相关材料由财务人员进行存档。
六、受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备注:使用限制药品需提供相关医学检查材料。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网络查询;
2.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18.住院费用报销
一、事项名称
住院费用报销。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四、办理渠道
通过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反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经办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提交材料,发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手工(零星)报销申请;
2.受理 医保经办机构接收并初审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通过原因,审核通过的从系统调取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台账,整理材料,打印《受理通知单》给申请人,推送至业务审核;
3.审核 医保经办机构采取按服务项目大类审核或明细项目录入审核等不同方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医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进行初审和复核;
4.拨付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束,将材料转交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人员再次核对票据信息后支付医疗费用至个人社保卡(或指定银行账户);
5.办结 医疗费用拨付后,相关材料由财务人员进行存档。
六、受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住院治疗记录资料)。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19.产前检查费支付
一、事项名称
产前检查费支付。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正常参保缴费的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地址、窗口电话;
2.自助办理:医疗保障自助查询终端;
3.网上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至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
2.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接收材料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3.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正式结算单;
4.医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办结业务。
六、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5.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生殖服务登记卡(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自助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20.生育医疗费支付
一、事项名称
生育医疗费支付。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已生育且正常参保缴费的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地址、窗口电话;
2.自助办理:医疗保障自助查询终端;
3.网上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至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
2.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接收材料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3.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正式结算单;
4.医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办结业务。
六、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生殖服务登记卡(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备注:生育医疗费与生育津贴为合并支付,一次性提供材料即可。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自助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21.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一、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正常参保缴费的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地址、窗口电话;
2.自助办理:医疗保障自助查询终端;
3.网上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至服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3.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正式结算单;
4.医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办结业务。
六、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5.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结婚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自助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22.生育津贴支付
一、事项名称
生育津贴支付。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已生育且正常参保缴费的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地址、窗口电话;
2.自助办理:医疗保障自助查询终端;
3.网上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至经办服务窗口办理;
2.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3.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正式结算单;
4.医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办结业务。
六、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病历资料;
3.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结婚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自助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23.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一、事项名称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
三、服务对象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等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经办场所地址、服务电话;
2.网上办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医疗救助对象或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2.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核实;
3.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下达后,医疗保障部门拨付到医疗救助参保人员银行账户。
六、办理材料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自助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24.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一、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
三、服务对象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现场申请;
2.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业务审核;
3.审核通过,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审核未通过,告知原因。
六、办理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卡(表);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3.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4.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2.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25.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一、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
2.网上办理。
五、办理流程
1.受理材料 医保经办机构接收医疗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 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现场评估 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本行政区内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综合评估;
4.公示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通过政府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六、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表》;
3.提供以下证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科室设置表、大型医疗设备清单、收费标准及有关证书复印件,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
5.卫生技术人员(注册)名册、所在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的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26.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一、事项名称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各级行政区域内的零售药店。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
2.网上办理。
五、办理流程
1.受理材料 医保经办机构接收零售药店递交的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 医保经办机构对零售药店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3.现场评估 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本行政区内申请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综合评估;
4.公示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通过政府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六、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申请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复印件;
5.所有工作人员从业资质复印件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的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27.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经办地址、服务大厅地址、窗口电话;
2.网上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不予受理告知原因;
3.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将初审结果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反馈意见,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和医疗事实形成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后形成审核结果,并对审核后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进行结算,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对定点医疗机构已结算的医疗费用进行核准;
4.拨付,医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对已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拨付结算款。
六、办理材料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月结算汇总表、就诊结算记录明细数据等(各地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的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28.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经办地址、服务大厅地址、窗口电话;
2.网上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不予受理告知原因;
3.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将初审结果发给零售药店,零售药店提交反馈意见,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和医疗事实形成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后形成审核结果,并对审核后的定点零售药店按月进行结算,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对定点零售药店已结算的医疗费用进行核准;
4.拨付,医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对已核准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费用拨付结算款。
六、办理材料
职工/居民医保月结算汇总表、刷卡结算、医保电子凭证记录明细数据等(各地根据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的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29.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协调服务
一、事项名称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协调服务。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或当地定点医药机构。
三、服务对象
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服务大厅现场提出申请;
2.电话办理:参保群众通过电话提出申请;
3.网上办理:参保群众通过微信、QQ、微博、信访、邮箱等各种渠道网上提出申请。
五、办理流程
参保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馈需要协调服务,各级医保部门响应后或解决问题后及时对参保群众进行反馈。
六、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保卡号码;
2.联系电话;
3.参保地、就医地及医药机构信息。
七、办理时限
即时协调。
八、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网络查询;
2.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30.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一、事项名称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二、受理单位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城镇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大中小学学生、城乡居民。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地址、窗口电话;
2.自助办理:医疗保障自助查询终端;
3.网上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后,及时公布办理业务的网址、手机APP下载地址、微信公众号等办理方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
3.告知查询结果,打印提供相关信息。
六、办理材料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自助机查询、网络查询;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
九、监督电话
各级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十、评价渠道
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器)、互联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