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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2022.12.06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后,共征集到修改意见41条,其中采纳16条,部分采纳或作其他修改10条,不予采纳15条,未采纳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关于“黑窝点”查办中涉及生产环节的,严格按照2020年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属地管辖基础上实行“黑窝点”首办负责制,谁发现,谁办理。二是对于委托行政处罚,坚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不随意作扩大适用。三是关于减轻处罚,继续保留最低10%底限的规定有利于全省类案同罚、标准统一。四是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标准,严格按照修订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执行。五是关于行刑衔接工作中出具有关认定意见的费用承担等问题,根据五部门行刑衔接办法规定,明确由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相关费用;关于出具意见的主体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