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5年度辽宁省乡村医生委托定向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25〕14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辽东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助力我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3〕1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16号)精神,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2025年辽宁省乡村医生委托定向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辽宁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13日
2025年辽宁省乡村医生委托定向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3〕1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1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5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乡村医生委托定向培养(以下简称“村医委培”)工作,依托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选拔一批品德好、素质高、热爱医疗卫生事业的农村户籍高中(含中职)毕业生,经考试录取至受省内委托的开设临床医学高职专业相关院校(以下简称“承办院校”)。通过以全科医学为重点的临床医学三年制大专教育,培养成为服务基层的合格乡村医生,毕业后通过招聘考试定向就业在村卫生室,充实乡村医生队伍,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培养方式和招录程序
(一)组织实施
村医委培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组织,相关市和县卫生健康、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指定承办院校承担具体培养任务。
(二)招生计划
村医委培工作由省教育厅列入2025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暂定招生规模为94人。根据各地报送的乡村医生岗位需求、乡镇卫生院空余编制等情况,最终确定我省2025年度村医委培工作定向就业县及招生名额(附件1)。
(三)定向培养承办院校、专业及课程设置
定向培养承办院校为辽东学院,定向培养专业为临床医学专业(三年制专科),由承办院校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承办院校建设及课程设置:根据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特点,深化村医委培模式改革,引导学生热爱全科医学,强化服务基层的荣誉感、责任感。统筹安排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课程,推进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的有机结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将实践教学纳入课程体系,增加本地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地方病的诊疗防控、中医学常用诊疗技术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教学内容,加强全科医学理念和专业素质培养,构建与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承办院校应严格规范管理,精心组织教学,安排精干师资队伍带教,提高教学质量,突出学生临床能力培养,改革临床实践教学体系,实施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的教学计划,重点加强委培村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见习、实习,确保村医委培医学生毕业后首次参加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通过率不低于75%,使之成为能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的高素质卫生人才。
(四)报考和录取程序
1.报考村医委培招生的考生须参加2025年普通高考,考生须符合以下报名条件及要求:
(1)符合当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2)行政区域户籍为:我省农村县(含县级市,下同)范围内(附件2),考生可跨地域报名;
(3)普通高考成绩(投档成绩)达到辽宁省普通类高职(专科)批次控制分数线及以上;
(4)考生须将村医委托定向承办院校志愿填报在普通类高职(专科)批的第一顺序志愿;
(5)考生在定向就业县中任选1个县报考。
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申请退档。
2.录取及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1)省招生考试机构在已填报村医委培志愿且普通高考成绩达到辽宁省普通类高职(专科)批次控制分数线及以上的考生范围内,根据各定向就业县招生计划数,按照1:1的比例完成录取工作,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供录取考生名单(附件3)。考生被录取后不能退档,不能调整专业,否则视为自愿放弃录取资格,不再参加其他批次录取。
(2)各市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被录取考生与报考的定向就业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2025年度辽宁省乡村医生委托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附件4,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未满18周岁的考生须与家长共同签订。签订《就业协议书》时,由定向就业县 卫生健康部 门依据《居民户口簿》信息,审查考生户籍信息。考生因户籍信息不符合报名要求的,不予签订《就业协议书》。考生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就业协议书》签订后,逐级审核上报签订《就业协议书》考生名单(附件5),省 卫生健康委会 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将考生名单交省教育厅及承办院校。
(3)被录取考生凭承办院校录取通知书和《就业协议书》原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未按时报到入学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考生办理入学手续前须与承办院校签订《村医委托定向培养协议书》,承办院校应将协议签订情况报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健康委。
(5)承办院校须严格执行我省2025年度村医委培招生计划,不得进行选择性招生,不得将非定向招生计划转为定向招生计划。委培村医在学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区。
三、培养费用
(一)委培村医在校三年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适当补助生活费(三种费用总和简称为培养经费),培养经费由省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大连市培养经费由本市财政落实。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高职高专学生生均拨款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二)委培村医未能按期毕业的(暂缓履约后继续履约除外),延续学年内的培养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四、加强委培村医在校履约管理
村医委培医学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暂缓履行协议申请,经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暂缓履约,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待情况允许,经市卫生健康委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村医委培医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转学、转专业,不得参加全日制“专升本”考试和学习。如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需终止协议的,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培养费用,并由承办院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除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口腔医学类外的专业。
无生病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双方约定或其他合法解约事由,签约的行政机关不得同意应届村医委培医学生毕业前解约。村医委培医学生毕业当年因生病不适合从医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或未通过招聘考试的,须经市卫生健康委批准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按规定退还已免费享受的培养费用,解除协议。
五、就业方式
(一)聘用就业。村医委培医学生在承办院校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通过招聘考试,由各县卫生健康局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办理执业注册,根据《就业协议书》在县域医共体内实行“县管乡聘村用”。各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行政区域内委培村医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委培村医聘用及业务指导、考核与管理。
(二)合同管理。聘用至定向就业县乡镇卫生院的委培村医,由乡镇卫生院按照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委培村医应履行《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在村卫生室最低服务年限应满6年,每年考核1次,服务期最后1年脱产参加当地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在村卫生室执业满1年的委培村医须参加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委培村医在村卫生室完成最低服务年限后,可回到签订聘用合同的乡镇卫生院工作,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也可继续签约在村卫生室工作。
(三)享受待遇。全面落实委培村医待遇保障和生活保障,委培村医在村卫生室服务期间享受所在县的乡镇卫生院同类人员工资及保障待遇,其中省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大连市除外),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委培村医工作所在村负责提供必要的住宿和生活条件等。优先安排委培村医在服务期最后1年免费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服务期满后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条件的委培村医,同等条件下保证优先录取。
(四)合理流动。委培村医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确有特殊原因,经所在单位同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县域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间流动,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流动双方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省、市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定向医学生可以在省内跨县域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定向医学生”向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做好人事关系、执业注册变更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为“定向医学生”变更定向执业地点,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将给予严肃处理。
(五)违约责任。委培村医凡违反《就业协议书》规定义务,将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和诚信档案,并根据《就业协议书》退还培养费用,承担违约金。退回费用及违约金由县卫生健康局代收代缴至县级国库。对服务期内未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及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等人员,各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并以补充协议形式予以明确。
(六)诚信管理。存在以下情况的,各市卫生健康委或承办院校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违约记录等相关材料归入其个人人事档案,并将违约名单报至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相关主管部门。省 卫生健康委会 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委培村医诚信档案,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给予5年内在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不予医师执业注册等惩戒处理。
1.委培村医毕业后未按协议参加招聘考试;
2.参加招聘考试,但未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村卫生室工作;
3.专科毕业前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报考或参加脱产“专升本”或脱产研究生学习;
4.协议规定服务期内无特殊解约事由离职或应聘至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完成约定的服务期限。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我省开展村医委培工作,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健康辽宁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各级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和承办院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各环节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注重绩效,加强监管。财政部门安排的村医委培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科学制定绩效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在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一律依规严肃处理。
(三)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相关部门和承办院校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密切配合,全面落实村医委培工作。
卫生健康部 门要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全省年度培养计划共同确定辖区内村医委培医学生的定向就业县及名额分配,并配合做好当年村医委培毕业生的招聘考试工作、履约管理及就业后的相关培训培养的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要做好宣传动员、招生录取工作,严肃招生纪律,确保招生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加强培养质量和过程监督管理。要指导承办院校做好委培村医培养方案,根据农村卫生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突出临床能力培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 卫生健康部 门组织村医委培毕业生的招聘考试工作,落实将就业委培村医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等相关待遇。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委培村医的毕业时间,提前控制编制使用,确保委培村医的编制。
(四)统筹规划,做好各阶段工作。教育部门、承办院校要按时完成招生计划安排、课程设置等工作,会同 卫生健康部 门提前做好招生宣传发动。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区实施方案,做好编制预留、签订订单定向就业协议等准备。承办院校要及时将被录取考生信息以及学生年度在校有关情况(重点包括:降级、休学、退学、开除等)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
附件:1.2025年度辽宁省乡村医生委托定向培养名额表
2.可报考2025年辽宁省乡村医生委托定向培养考生户籍范围
3.2025年度辽宁省乡村医生委托定向培养计划录取考生统计表
4.2025年度辽宁省乡村医生委托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
5.2025年度辽宁省乡村医生委托定向培养录取考生协议签订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