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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调整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卫传〔2023〕84 号

2023.02.28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省职业病防治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及动态管理有关要求,现就皖卫职健秘〔2021〕279 号文件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程序做出部分调整:

一、申请与受理方面。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的组织实施。省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 和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分别负责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申请材料的接收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备案流程方面。政务窗口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省职业病防治院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备案,核发《安徽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或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备案变更方面。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政务窗口提交备案变更材料,由政务窗口按程序完成备案变更手续。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 年 2 月 27 日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