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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推荐卫生健康行政审批评审专家的通知-冀卫办法规函〔2020〕18号

2020.07.06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冀卫办法规函〔2020〕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工作,经研究,决定增补卫生健康评审专家库专家。现将推荐评审专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专家条件

(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敬业奉献精神,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在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卫生检验、卫生管理和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具备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或从事上述领域工作5年以上;

(四)熟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掌握标准规范;

(五)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参加评审活动,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承担并完成交办的任务;

(六)学风严谨,办事公正,愿意承担评审任务。

二、推荐专家范围

(一)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准入方面:三级医疗机构业务副院长和从事医院感染管理、护理、药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信息管理、财务审计(经济、会计、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省、市卫生监督机构从事医疗卫生监督的人员。

(二)妇幼卫生方面:在省、市妇幼机构从事妇幼管理(主管产前诊断副院长)、妇产科、生殖医学、男科、儿科、妇幼保健、遗传咨询(具备产前诊断资质)、医学影像(妇产科),医学检验(具备产前诊断资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医用设备配置方面:在省、市医疗机构从事放射影像学、放射肿瘤治疗学、核医学、医学工程学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方面:在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从事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放射诊疗与核医学事故应急、放射诊断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涉水产品方面:在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从事预防医学、检验(理化、微生物)、卫生健康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采供血机构准入方面:从事采供血管理、采供血卫生监督、院感、医学检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市、本单位实际,对原省卫生健康行政审批评审专家库中已调离原工作岗位或退休等其他原因不适宜参加审批工作的专家进行调整,并按推荐专家条件进行推荐。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从当地三级综合及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疾控机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中推荐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准入、妇幼卫生、设备配置、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涉水产品、采供血机构准入等方面的专家,每家医疗卫生机构推荐专家不少于3名。

(二)省直三级综合及专科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服务中心、省妇幼保健中心、省血液中心、省级各专业质控中心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推荐各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不少于3名。

(三)被推荐专家要认真填写《评审专家推荐表》(附件1)和《评审专家承诺书》(附件3),各市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收集汇总,省直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由本单位收集汇总,填写评审专家推荐人选汇总表(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0年7月17日前将扫描版报至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同时将推荐表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联系人:狄晓黎

电话:0311-66165801,66165800(传真)

电子邮箱:swsjkwfgc@163.com

附件:1.评审专家推荐表

2.评审专家推荐人选汇总表

3.评审专家承诺书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附件列表:
1: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