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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卫监督规发〔2022〕5号

2022.11.23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

现将《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规范诚信经营行为,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信用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进行卫生信用评价、实施分类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信用,是指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兑现服务承诺的行为和状态。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主体,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备案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

第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动态管理、激励守信、限制失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并推动指导各地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完成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录入、共享、使用、上报等工作,按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卫生信用分类监管。

第六条 信用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诚信自律,规范经营。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基础信息和资料,配合开展信用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分类管理

第七条 信用主体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信息;

(二)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及各类专项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后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失信信息。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发证监管,谁评价负责”的原则,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信用主体产生的信用信息按年度进行评价。开展卫生信用评价的范围为辖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备案证)满一年的信用主体,评价周期为一年。

第九条 信用主体的卫生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E级)五个等级。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年度评价为“信用优秀”(A级):

(一)年度无第七条中列出的不良信息;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年度得分为90(含)分以上;

(三)年度无被查实的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年度评价为“信用良好”(B级):

(一)存在第七条第二项的情形,仅为一次的;

(二)年度无第七条除第二项以外的不良信息;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年度得分为70(含)分-89分;

(四)年度无被查实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为“信用一般”(C级) :

(一)存在第七条第二项的情形,不超过两次(含两

次)的;

(二)年度无第七条除第二项以外不良信息的;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年度得分

为60(含)分-69分的;

(四)年度有一次投诉举报经查情况属实,但未达处罚

标准、未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为“信用较差”(D级):

(一)存在第七条第二项的情形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年度得分为60分以下的;

(四)在接受各类卫生监督检查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

(六)年度有两次投诉举报经查情况属实,但未达处罚

标准、未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为“信用差”(E级):

(一)年度被处以停业整顿或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或生效判决或裁定等法律文书的;

(三)年度有三次(含三次)以上投诉举报经查情况属

实,但未达处罚标准、未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按照“谁评价、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确定的上一年度公共场所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通过本部门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各级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等级反映信用主体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息状况,但失信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除外。新的信用等级结果公布后,原公布的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卫生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用主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信用分类相关要求,及时降到相应的卫生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对卫生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准予卫生许可证(卫生备案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附表1),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及证明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异议申请完成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附表2)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卫生信用评价结果更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更正的评价结果记入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 

异议信息核实期间,应注明标识,但不影响其公示与应用。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进行修正,并在原发布范围内予以公示;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去除标识,维持原信息。

第十八条 对“信用优秀”(A级)的信用主体,以管理相对人全面自治为主,实行宽松信任化监管,在卫生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优惠措施;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政府部门推荐公共场所卫生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除因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投诉举报及其他必须检查的情形外,原则上每两年监督检查一次;

(四)对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其改正,依法从轻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信用良好”(B级)的信用主体,坚持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原则,实行宽松包容化监管,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投诉举报及其他必须检查的情形外,每年最多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于年度受过行政处罚的单位,第二年要全部覆盖检查。

第二十条 对“信用一般”(C级)的信用主体,实行单位自治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列为关注对象。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投诉举报及其他必须检查的情形外,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每年监督检查一次到两次。对于年度受过行政处罚的单位,第二年要全部覆盖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较差”(D级)的信用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投诉举报及其他必须检查的情形外,在卫生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发现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信用主体采取诚信约谈,约谈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预警,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信用差”(E级)的信用主体,列为重点整治对象,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投诉举报及其他必须检查的情形外,在卫生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信用主体采取诚信约谈,约谈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预警,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同一信用主体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每年监督检查至少三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发现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四)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