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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社〔2022〕178号

2023.01.28
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社〔2022〕178号

各市(州)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140号)和《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预〔2010〕125号),经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前下达你地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川财预〔2010〕125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资金。

二、该项资金专项用于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助,请按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入“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科目。

三、从2023年起,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实行统收统支市(州)级统筹管理,省对所有扩权县的补助资金预算全部下达到所属市,市级不再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县(市、区)。市(州)级财政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市(州)统筹财政专户。各地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积极盘活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该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请及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要按来源分别列示中央和省级资金,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要求,请各地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要求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填写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并于2023年2月10日前报送省医保局。财政厅将在2023年正式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附件:1.2023年中央和省级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提前通知分配表

     2.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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