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做好《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取得新突破的意见》 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依据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印发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取得新突破的意见》(宁党发﹝2022﹞16号),结合全区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决扛起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取得新突破的政治担当,将建设先行区作为宁夏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任务和重要牵引,通过持续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深化医疗保障改革,持续强化医保制度保障能力等措施,进一步补齐短板弱项,在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上取得新突破,奋力开创宁夏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的篇章,为先行区建设作出医疗保障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措施
(一)持续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构建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1.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全面落实《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医保发〔2021〕160号),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责任单位:待遇保障处
配合单位:经办服务中心、基金监管处
2.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围绕精准识别、综合保障、规范救助、精准防贫目标,制定出台《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构建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待遇保障处
配合单位:各处室、中心
3.优化部门协同机制。加强与税务、乡镇、街道(社区)民生服务中心和银行等部门的对接,规范“一站式”结算平台的经办流程,保证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信息共享和服务的无缝衔接,确保脱贫人口就医结算更加便捷。同时,定期与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加强数据共享比对,确保重点监测对象应保尽保。
责任单位:经办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办公室(信建办)
(二)持续深化医疗保障改革,不断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4.提升“互联网+”医保服务。落实综合医改、健康水平提升行动、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等工作。积极将取得“互联网+”医疗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服务范围,鼓励互联网医院依托线上医疗资源开展更加广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不断提高互联网医院医保服务覆盖面。
责任单位:医药服务管理处
配合单位:待遇保障处、价格和招标采购处、经办服务中心
5.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深化完善自治区总额付费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认真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做好中卫、吴忠和银川市DIP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推进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与所在市支付方式改革的衔接机制,完善考核指导办法,落实县域内同一疾病双向转诊连续计算起付线等政策。
责任单位:医药服务管理处
配合单位:待遇保障处、价格和招标采购处、经办服务中心
6.落实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常态化机制。落实《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年度任务,持续做好国家和跨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责任单位: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配合单位:医药服务管理处、基金监管处
7.健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建立灵敏有度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上调和下调医疗服务价格的启动条件和限制条件,运用综合评估法开展调价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价格。
责任单位: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配合单位:医药服务管理处、基金监管处
8.完善生育保险政策。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00号),持续做好生育三孩的参保女职工和三孩新生婴儿的医疗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待遇保障处
配合单位:经办服务中心
(三)持续强化医保制度保障能力,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
9.不断完善医保制度。推进落实《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年度任务,确保改革任务目标落实落地,推动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出台《关于规范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策的意见》,完善规范城镇职工医保政策;开展《自治区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立法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待遇保障处
配合单位:各处室、中心
10.全力推进参保扩面。紧密加强与人社、公安、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跟踪辖区内户籍和常住人口信息变化,压实医保信息系统应参保数据,推进及时参保、精准参保,确保任务目标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经办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办公室(信建办)
11.实现特困群体应保尽保。全面落实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政策,做好参保人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待遇保障处
配合单位:经办服务中心、基金监管处
12.增强特困群体保障能力。完善医疗救助经办规程,巩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成果。落实全区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分类资助工作,提升对困难人群医疗救助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经办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待遇保障处、基金监管处、办公室(信建办)
13.规范医保转移接续工作。全面落实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范全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强化信息系统支撑,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和全国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跨省通办,方便参保群众跨地域流动。
责任单位:经办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办公室(信建办)
14.做好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国家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及时完善我区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简化流程,方便群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不断扩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范围,全面推进高血压、糖尿病等5个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责任单位:经办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待遇保障处、医药服务管理处、办公室(信建办)
15.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能。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作用,重点用于全区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等医保综合能力提升。
责任单位:办公室(信建办)、基金监管处、医药服务管理处、价格和招标采购处、经办服务中心
16.加强医保基金综合监管。联合卫健、公安等部门,建立打击欺诈骗保衔接工作机制,构建“医、患、管”三方同频共振的监管体制,完善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工作制度,发挥部门综合监管效能。健全医保社会监督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和分级分类评价工作,用好兑现举报奖励政策,加强医保信息公示结果与应用,主动曝光典型案件,营造全社会自觉维护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基金监管处
配合单位:监控信息中心
17.优化医保信息平台应用。推进完善自治区医保信息平台建设,有序开展我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对医保信息平台基础资源扩容升级,满足包括职工门诊共济、长期护理保险管理系统、综合柜员制系统、医保即时通讯系统、需求管理系统、医保自助终端接入管理子系统等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
责任单位:办公室(信建办)
配合单位:各处室、中心
18.适时启动长护险试点工作。在充分调研考察的基础上,根据基金测算情况,基于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上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申请,力争将我区部分城市纳入新一批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范围。
责任单位:待遇保障处
配合单位:经办服务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处室、中心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局党组的安排部署,自觉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激发奋斗精神,主动担当作为,坚持真抓实干,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力量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围绕《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实化细化各项任务,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工作举措,明确工作时限,各项工作原则上应在年底前完成。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处室、中心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配合意识,建立一盘棋思想,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共同推进落实的强大合力。牵头处室要自觉肩负起抓落实的主要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配合处室要主动对号入座、自觉认领任务,不推不拖、不等不靠,全力抓好分工任务落实。其他处室、中心要跟进大局、服务大局,积极履行职责,主动展开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要把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情况纳入局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细化指标、加大权重,形成鲜明的激励导向。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行动迟缓、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在年度效能考核时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