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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待遇〔2021〕3号

2021.03.01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或特殊)病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医保规〔2020〕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57号)两个文件精神,自3月1日起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服务范围,同时扩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为做好省本级参保人员慢性病申报、认定等工作,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及时享受相关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申报及评审流程

(一)参保人个人申报流程

申报人登陆微信客户端搜索“省本级门慢特病申报平台”(见附件1),进行线上注册,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同时上传能佐证所申报病种必要的病历、相关检查等资料,自主选择具有认定资格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应科室(申报人不自主选择的,网报系统随机为其分配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应科室),填写完整后线上提交。河北医科大学第一、二、三、四医院,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省中医院,河北省胸科医院,石家庄市第一医院8所医院作为省本级门诊慢性病资料受理和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流程

申报人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在线审核申报人信息真实性,对参保状态正常(无欠缴、无停保等)、情况属实的申报人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参保单位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应及时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或网报系统为其分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认定。

(三)认定流程

1.初审。申报人携带相关纸质病史资料到自主选定(或网报系统为其分配)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科室进行门诊慢性病病种认定,初审医师于受理当日提出门诊慢性病初审认定意见。

2.复审。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认定科室具备病种复审认定资格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进行复审,复审医师于初审医师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工作。

(四)查询认定结果

申报人于初审医师对申报材料确认齐全受理20个工作日后,通过申报系统查询认定结果,评审认定系统公布的复审通过人员即可享受门诊慢性病相关待遇。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

(一)省本级公务员补助(或10%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政策

参加省本级公务员补助(或10%补充)医疗保险的门诊慢性病患者申报资格、病种范围、认定标准和医疗待遇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政策

1.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病种增加到38种(见附件2)。

2.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线200元,多种慢性病年度内不重复计算起付线,超过起付线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40%,统筹基金负担60%。门诊慢性病实行单病种年度限额支付管理,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支付限额(见附件2)。

3.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由4%补充保险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不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政策

1.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病种为38种(见附件3)。

2.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线200元,多种慢性病年度内不重复计算起付线,超过起付线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负担50%。单一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支付限额(见附件3),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

3.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单独执行年度最高限额管理,不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慢性病认定所需相关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对申报人申请门诊慢性病资料进行严格初、复核,认真负责提出认定意见。门诊慢性病实行随来随受理,按时限审核认定,同一病种认定每月限申报一次。

(二)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病种于2021年3月1日起调整为38种。新政策实施后,原9种慢性病不再受理申报认定,按原政策规定已认定9种慢性病的,继续保持原待遇不变;如在新政策病种范围内申报同类慢性病的,原待遇自动取消。

(三)对于异地安置、70岁以上老人及行动不便(需提供相关材料)等特殊情况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申报资料的门诊慢性病申报人,可由家属或本人所属单位医保专管员帮助完成网上申报后,并携带申报人门诊慢性病相关病史材料按照以上认定流程进行现场认定或交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由医保办(科)组织本院相关医师或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各参保单位要主动做好医疗保障政策解读和宣传,医保专管员要增强服务意识,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提高医疗服务适老化水平,提升老年人慢性病认定便利程度,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严格把握评审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严把审核内容,确保慢性病认定质量;要规范认定流程,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参保单位人事部门要严格把好“入门关”,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医师要把好“现场审核关”,复审医师要把好“确定关”,切实提高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质量。

(三)坚决杜绝违规行为。一是对参保人员伪造虚假医疗资料和证明,骗取门诊慢性(或特殊)病待遇的,一经查实,取消待遇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以书面形式通报参保单位。二是对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慢性(或特殊)病资格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的,暂停或取消该医疗机构门诊慢性(或特殊)病认定资格并暂停违规医师医保处方权3-6个月,严重者暂停1-5年;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追回医保基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评审医师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工作,造成评审认定延误的,按《河北省医疗保障医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

对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待遇审核中心反馈。

附件:1.省本级门诊慢性病申报人登录方式

      2.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类及病种年度限额

      3.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类及病种年度限额

      4.省本级经办机构及评审认定医疗机构咨询电话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审核中心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

 

省本级门诊慢性病申报人登录方式

 

方式一:微信中搜索小程序“省本级门慢特病申报平台”

方式二:微信扫描二维码

 

 

 

附件2

省本级4%补充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类及病种年度支付限额

序号

慢性病病种

基本医疗保险病种限额(元)

序号

慢性病病种

基本医疗保险病种限额(元)

1

高血压病

1800

20

肾病综合征

3900

2

糖尿病

3600

21

白细胞减少症

3600

3

冠心病

2700

22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6000

4

脑血管病

1500

23

系统性红斑狼疮

3600

5

恶性肿瘤

15000

24

心肌病(原发性)

2400

6

支气管哮喘

3000

25

慢性肝炎(乙肝)

6000

慢性肝炎(丙肝)

15000

7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500

26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4500

8

消化性溃疡

1500

27

重症肌无力

1500

9

阻塞性肺气肿

3600

28

甲亢性心脏病

2400

10

慢性房颤

1800

29

再生障碍性贫血

10500

11

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

3900

30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3000

12

慢性肾功能衰竭

6000

31

运动神经元病

8400

13

震颤麻痹

6900

32

系统性硬皮病

3900

14

慢性肾小球肾炎

3000

33

多发性硬化

6000

15

肝硬化

9000

34

慢性骨髓炎

1500

16

结核

1800

35

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1500

17

慢性心功能衰竭

2400

36

原发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600

18

股骨头坏死

3000

37

血友病

3000

19

精神分裂症

6900

38

皮质醇增多症

1500

 

 

附件3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类及病种年度支付限额

序号

慢性病病种

基本医疗保险病种限额(元)

序号

慢性病病种

基本医疗保险病种限额(元)

1

高血压病

600

20

肾病综合征

1300

2

糖尿病

1200

21

白细胞减少症

1200

3

冠心病

900

22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000

4

脑血管病

500

23

系统性红斑狼疮

1200

5

恶性肿瘤

3500

24

心肌病(原发性)

800

6

支气管哮喘

1000

25

慢性肝炎(乙肝)

2000

慢性肝炎(丙肝)

3500

7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500

26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500

8

消化性溃疡

500

27

重症肌无力

500

9

阻塞性肺气肿

1200

28

甲亢性心脏病

800

10

慢性房颤

600

29

再生障碍性贫血

3500

11

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

1300

30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000

12

慢性肾功能衰竭

2000

31

运动神经元病

2800

13

震颤麻痹

2300

32

系统性硬皮病

1300

14

慢性肾小球肾炎

1000

33

多发性硬化

2000

15

肝硬化

3000

34

慢性骨髓炎

500

16

结核

600

35

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500

17

慢性心功能衰竭

800

36

原发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500

18

股骨头坏死

1000

37

血友病

1000

19

精神分裂症

2300

38

皮质醇增多症

500

 

附件4

 

省本级经办机构及评审认定

医疗机构咨询电话

 

河北省人民医院医保办:0311-85988139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医保办:0311-85917070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保办:0311-66002047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医保办:0311-88603671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医保办:0311-86095298

河北省中医院医保办:0311-69095032

河北省胸科医院医保办:0311-86911095

石家庄市第一医院医保办:0311-69088580

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0311-85518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