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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锦医保规〔2021〕4号

2022.01.13
辽宁省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要求,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结合实际,现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

1.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

2.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

3.门诊慢病。取消《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慢病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劳社发〔2009〕64号)第二十二条中“享受慢病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人员,自主选择一家为其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单位”的规定,即我市享受门诊慢病统筹医疗保险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根据需要可在多家慢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应慢病门诊统筹待遇。

二、补充医疗保险

1.筹资标准。2022年起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原超限额补充保险,以下简称大额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全部由个人负担;2022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5元。

2.起付标准。2022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000元。

3.最高支付限额。大额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9万元调整为47万元。

三、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锦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