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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0号

2020.07.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卫健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于2020年7月4日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对2020年上半年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单位进行了专家评审,现对拟许可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单位进行公示。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配置许可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信函以收信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向我委反映。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7月10日—7月16日止。

受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0471—6944596   汪德国


附件:拟配置许可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公示名单



2020年7月9日


附件公告2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