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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卫规〔2022〕6号

2022.12.02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深圳、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委),省中医药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1〕12号)等有关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蔡祖劲,020-83880532。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10月30日

  附件: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