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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内卫疾控字〔2020〕220号

2020.06.03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党委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信访局、残联,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增设试点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336号)和自治区10部门《全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精神,结合2019年试点任务执行情况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现将全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各盟市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作为推进平安内蒙古、健康内蒙古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整体防控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试点地区严格按照全区试点工作方案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全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试点范围


国家级试点: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


自治区级试点:盟市为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旗县(市、区)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海市乌达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二、加强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试点地区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明确重点难点问题、具体解决措施和结果。


(二)保障试点工作经费。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做好相关经费保障。


(三)多部门联合调研坪估。自治区卫生健康、政法、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信访、残联等多部门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试点工作联合调研评估,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指导和帮助试点地区解决问题。试点地区多部门对每个旗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调研评估。


(四)培育人才和建立人才信息库。试点地区多部门应当分级分类对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等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开展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建立人才信息库,为当地提供服务。


三、继续完善社会心理服务网络


(五)继续搭建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试点地区依托基层综治中心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在嘎查(村、社区)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 2020年底前,以嘎查(村、社区)为单位,建成率达50%以上。


(六)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网络。试点地区所有高等院校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4OOO的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的中小学校比例达100%。


(七)完善员工心理健康服务网络。100%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八)完善综合医院心理健康服务。100%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精神(心理)门诊。


四、继续开展社会心理服务


(九)开展多种形式科普宣传。试点地区必须通过多种媒体包括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折页、科普宣传栏等形式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各旗县每月至少开展1次科普宣传。


(十)加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规范心理援助热线服务。试点地区要加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明确队伍成员与职责任务,每年至少开展2次系统培训和演练。试点地区加强心理援助热线的规范建设和管理,提供7*24小时服务,每年至少对接线员开展4次系统培训,加大指导和考核力度。


(十一)加强各部门各行业心理服务。试点地区公安、司法行政、信访、民政、残联等部门结合行业特点, 每年至少为系统内人员及工作对象、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及家属等重点人群举办1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并根据需求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十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机制。试点地区所有苏木(乡镇、街道)建立健全由政法、卫生健康、公安、民政、残联等单位组成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联合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服务,依法对肇事肇祸者予以处置。2020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患病率达到4.5%,规范管理率达到80%,规律服药率达到60%,精神分裂症服药率达到80%,居家患者社区康复参与率达到50%。


(十三)开展一项特色项目。试点地区针对当地亟待解决问题,组织开展实施一项特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