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征求《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异议,请于2020年11月13日前将意见发送至至邮箱gxybjdyc@163.com。单位意见需提交盖章扫描件,个人意见请署真实姓名。
附件: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及同城同待遇要求,制定自治区本级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广西建设的决定》及《“健康广西2030”规划》要求,推动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经济负担,保障和提高失能人员生活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待遇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责任共担,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和护理服务供给。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分类管理,统筹协调。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类管理,独立运行,相互衔接。
三、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长护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补齐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短板,同时将有力促进护理服务体系的供给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长护险制度试点工作部署,探索建立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探索长护险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和管理服务规范、运行机制。加强与其他保障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做好长护险与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失能补贴、慈善捐助等保障制度的衔接,促进健康与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四、实施内容
(一)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试点期间,长护险制度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包括在职职工、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下同)。参加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护险;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参加长护险。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随制度探索完善,综合平衡资金筹集和保障需要等因素,合理调整保障范围。
(二)资金筹集。长护险实行参保人员终身缴费制,以参保人员当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作为长护险缴费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以下缴费比例征收长护险保费。
1.在职职工按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同等比例分担的方式,其缴费比例分别为0.15%,在职职工单位缴费部分从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月划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从每月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中扣缴。
2.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当年退休人员以领取退休待遇的当月以个人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长护险缴费基数,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缴费比例0.15%缴纳长护险保费,每月从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中扣缴。
3.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费比例0.30%缴纳长护险保费,每月从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中扣缴。
长护险基金与基本医保基金合并征收,主要通过个人和单位缴费、财政补助及社会捐助等途径筹集,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探索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失能老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整合衔接,对特殊困难职工缴费部分通过财政等渠道给予适当资助。筹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比例、扣缴方式,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筹资机制。在制度试点启动当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转5000万元作为长护险备用金,保障试点期间的护理待遇支付,可用于护理待遇支付、失能评定费和委托商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险承办机构)的经办管理费用等相关支出,确保试点期间长护险制度稳健运行,具体办法由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三)待遇支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过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仍不能康复,处于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参保人员,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相关待遇。符合长护险享受待遇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按接受规定的护理服务方式,发生符合护理服务项目有关的护理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月定额标准支付。失能评定标准及评定工作流程由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护理服务方式。
(1)机构上门护理。重度失能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签订上门护理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基础护理和专业护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居家上门护理服务。
其中参保人员选择由个体服务人员(或亲属)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个体服务人员(或亲属)应当经过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组织的专业规范化培训合格后,由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和管理,再按照协议约定开展相应的基础护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居家护理服务。
(2)入住机构护理。重度失能人员入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专门设置的长护险护理服务病区,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护理服务资质提供规范的基础护理和专业护理服务。
(3)异地居住护理。在广西区内统筹区外异地居住的符合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重度失能人员,经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同意,其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按以上两种服务方式选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
2.护理服务内容。护理服务内容包括基础护理(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移动与安全照料)与部分专业护理(压疮护理、管道护理、病情观察、康复支持)等类别。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由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3.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护险待遇支付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享受长护险待遇,长护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重度失能人员因病住院治疗,从入院的次日停止享受长护险护理服务待遇,出院的次日按照规定恢复其享受相应的护理待遇。重度失能人员发生应当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护理费用,在境外、港澳台发生的护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长护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长护险待遇保障每月定额标准为2463元(按2019年度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人员每月平均工资4926元的50%确定),由长护险基金和重度失能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支付。月定额标准在长护险试点运行期内不作调整。
(1)选择居家接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照每月定额标准的75%支付,余下25%由个人支付。
(2)选择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照每月定额标准的70%支付,余下30%由个人支付。
(3)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在广西区内南宁市外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经参保地长护险承办机构核实、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同意,可选择在居住地接受居家或定点机构护理服务,由长护险基金按照每月定额标准的60%支付,余下40%由个人支付。
(四)管理服务
1.基金管理。长护险基金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长护险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确保基金安全和平稳运行。基金管理制度与会计核算办法由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2.服务管理。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在南宁市范围内设置有专门的长护险护理服务病区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护理院、各类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和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愿意按照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标准提供服务的,均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通过审核评估后,纳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经南宁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评估后纳入协议管理的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可纳入自治区本级定点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长护险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护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等有关管理办法由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3.经办管理。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作为长护险经办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长护险经办流程、服务标准及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并实施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准入、考核管理办法,做好长护险经办业务的培训、指导等日常监管工作。在确保基金安全和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可将长护险政策宣传、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失能评定、费用审核、待遇支付、组织培训、稽核调查、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与参保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密切相关的经办业务,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对其进行监管考核,服务费用可从长护险基金列支并在协议中约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长护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长护险制度试点工作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落实职责分工。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作为自治区本级长护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本级长护险的政策、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完善长护险基金相关政策。
人社部门负责落实职业培训机构依据长护险护理服务需要,有针对性的设置护理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对参加护理服务技能培训的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助;并定期提供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的信息资料,配合制定长护险相关文件。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行业管理和实施长护险中各类医疗护理服务的技术指导,规范协议定点护理服务医疗机构的长护险服务行为,配合制定长护险相关文件。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机构的长护险服务行为,做好长护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配合制定长护险相关文件。
残联部门负责做好长护险制度与残疾保障制度衔接工作,配合制定长护险相关文件。
税务部门负责涉及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参保费用征收工作,配合制定长护险相关文件。
宣传、教育、公安、市场监管、审计、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长护险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区服务平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制度功能和试点成效,增强参保人员责任意识,做好政策解读,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和主动性,努力营造长护险制度的良好氛围,确保试点各项工作平稳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