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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5〕29号

2025.04.21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文件精神,现就福建省落实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本次执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62个品种。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福建省)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备供药品清单详见附件2。

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与在执行期内的其它批次集采品种重叠,按照联盟采购和省集采规定,自国家集采结果执行之日起,联盟采购和省集采结果不再执行,执行国家集采结果,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具体品种包括:福建省第四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注射用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乳酸环丙沙星氯化钠注射液、间苯三酚注射液、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硫酸羟氯喹片、坦度螺酮口服常释剂型;福建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注射用拉氧头孢钠、尼莫地平注射液、乳酸钠林格注射液;广东省易短缺和急抢救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氨茶碱注射液、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地高辛注射液、重酒石酸间羟胺注射液、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5年4月29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执行。5月6日起,中选药品、备供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确定约定采购量

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按照中选企业数量区别确定首年约定采购量。泊沙康唑注射液首年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拉氧头孢注射剂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阿米卡星注射剂、氨苄西林舒巴坦注射剂、氨苄西林注射剂、环丙沙星注射剂/环丙沙星氯化钠注射剂/环丙沙星葡萄糖注射剂、青霉素注射剂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其他采购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中选企业数为1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2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3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4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80%。

采购周期内国家集采药品的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同通用名集采非中选药品。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对于备供药品以及挂网价不超过中选价格的其它同通用名非竞争组药品,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按需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

四、组织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请于4月22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的点选或变更操作,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4月24日至4月27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

(二)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4月28日至4月30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五、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一)中选药品和备供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其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除中选药品和备供药品以外的产品,实际采购价格不高于最高销售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最高销售限价的,按最高销售限价销售。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药品最低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中选药品最低价格的,以销售价格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以中选药品最低价格托底。

(三)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最高销售限价按不超过所有非竞争组药品价格确定,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能及分工要求,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中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采政策落实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费用结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三)落实供应保障。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1.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福建省)中选供应企业清单

2.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福建省)备供企业清单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附件1.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福建省)中选供应企业清单.pdf

附件2.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福建省)备供企业清单.pdf

闽医保〔2025〕2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