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产科类等7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州(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国家医保局印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决定整合规范产科类、临床量表评估类、护理类等7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省级基准价(即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并结合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修订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整合规范产科类、临床量表评估类、护理类、器官移植类、中医外治类、中医针法类、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7)。同步终止《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及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云医保〔2024〕56号)及相关文件中“营养风险测评”等21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8)。
二、保持政策的延续性,规范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涉及的可吸收止血材料、防粘连材料、生物胶、敷料、修补材料收费耗材,需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Ⅲ类注册证。
三、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整合规范后的产科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省级基准价(即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各州(市)在不超过省级基准价的前提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结合各统筹地区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
四、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调整降低“微量血糖测定”等3项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完善“糖化血红蛋白测定”计价单位,并调整最高限价标准;同步修订“B型钠尿肽(BNP)测定”“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计价单位及项目内涵(详见附件9)。调整后价格为省级基准价(即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各州(市)在不超过省级基准价的前提下,制定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
五、整合规范后的产科类、临床量表评估类、护理类、器官移植类、中医外治类、中医针法类、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明确医保支付类别(甲类、乙类、丙类)及限定支付范围,其中甲类、乙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
六、本通知自2025年8月30日零时起执行。各州(市)应加快制定公布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与本通知同时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7、中医灸法、拔罐、推拿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pdf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