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20〕17号
冀卫办医函〔2020〕1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号)和《关于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冀卫规〔2020〕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促进临床用药合理规范,有效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完善药品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服务能力,持续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临床使用管理,确保基本药物、辅助用药、抗菌药物、特殊管理药品等临床使用更加科学、规范、合理。
二、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范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使用药物的医疗机构均应当接受考核。
(二)考核内容。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1.药物临床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药物临床使用管理组织建立及工作开展情况;
3.药学部门和药师队伍建设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含兴奋剂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5.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和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6.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
7.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和我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配备使用情况;
8.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责任。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订合理用药考核标准,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省直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对各地合理用药考核情况进行督导;各市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辖区内市属和二级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并对各县考核情况进行督导;各县(市、区)负责对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
(二)考核周期。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下同)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全部为3年为1个周期。
(三)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医疗机构自查自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集数据信息结合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医疗机构按照考核内容和指标对本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结果逐级报送至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情况,通过信息化平台在线采集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关键数据,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分析。省卫生健康委适时对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四)考核覆盖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合理用药考核管理规划,逐步提高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覆盖率。到202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10%、30%和100%;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20%和50%;到2023年,实现二级医疗机构考核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覆盖率达到50%以上并逐年提高。
(五)结果评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自查自评和数据信息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合理用药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由于用药错误导致药品不良事件的,其考核结果应当为不合格。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合理用药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合理用药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合理用药考核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合理用药考核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核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考核工作信息化支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大医疗信息化平台建设投入力度,通过现代信息手段推进考核工作。可在已有信息平台基础上进行完善,逐步实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与医疗机构关键考核指标数据互联互通。通过“互联网+考核”形式采集考核数据完成数据信息考核,减轻医疗机构负担,提高考核效率和水平,保证考核客观性。
(三)加强合理用药考核结果运用。各级卫生健康委要把合理用药考核结果与医疗机构绩效考核、领导班子薪酬、和任免以及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等挂钩,充分运用合理用药考核结果。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连续不合格的予以暂停执业并对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考核突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
各市要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考核结果在行业内部公开,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