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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新增、纳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第三批新增、第三批补充调整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 医用耗材的通知》的通知

2021.08.31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稀土高新区事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新增、纳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第三批新增、第三批补充调整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1〕70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次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第三批新增8项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的最高指导价适用于全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包头市二级、一级和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分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修订版)中所列三级、二级价格递减比例,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中一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定价办法制定包头市《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第三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包头市)》(附件2)最高指导价。

本次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021年8月2日执行。

 

附件1:《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新增、纳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第三批新增、第三批补充调整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1〕70号)。

附件2:《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第三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包头市)》。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3日

 

附件1:《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新增、纳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第三批新增、第三批补充调整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1〕70号).pdf

附件2:《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第三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包头市)》.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