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求《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2022年版)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局,省司法厅:
为进一步健全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我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为,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对《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2022年版)》,现征求各市县意见。请于2022年7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委综合监督处王勇OA邮箱,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王勇,13005022896。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2022年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情节在法定范围幅度内参照轻微、一般、较重、严重违法裁量阶次,给予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判断,应当遵守本制度。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卫生健康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参照《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酌定裁量因素,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对违法行为酌情量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二、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在具体实施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确定裁量的阶次、理由、依据等内容。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使裁量权的因素、阶次和基准。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条款”部分仅供参考,行政处罚过程中以实际情况为准。
三、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具体首违免罚清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不在清单内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包含而不仅限于机构自查发现改正的、积极或主动配合行政部门消除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以上情形的,轻微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一般违法、较重违法、严重违法可以酌情降低一级裁量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六、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造成公民或者居民伤残或死亡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
(三)故意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证据材料的;
(四)抗拒行政执法的;
(五)造成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有以上情形的,应按照较重或严重违法阶次进行处罚,有从轻或减轻情形的,最低不得低于较重违法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七、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的,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按最严重违法裁量阶次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的,并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或法定严重违法情节的,应当按轻微违法的最低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同时废止,在本制度实施前的违法行为,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如符合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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