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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81号

2020.10.20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及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有关通知精神,现就福建省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闽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在进一步完善药品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二)药品范围

本次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55个品种,其中属我省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与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重复的非布司他口服常释剂型、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两个品种,待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执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及相关规定。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福建省)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

(三)采购周期

执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全国1家或2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3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4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其中阿扎胞苷注射剂、莫西沙星氧化钠注射剂、左乙拉西坦注射用浓溶液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

二、确定约定采购量

省卫健委会同省医保局按照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约定采购量计算规则,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分解至在榕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各设区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保部门分解落实至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军队医疗机构。

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计算,原则上以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上报的预采购量作为基数,全国仅一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基数的50%、两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60%、三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70%、四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按80%分别确定约定采购量。其中阿莫西林颗粒剂、利奈唑胺口服常释剂型、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左氧氟沙星滴眼剂、环丙沙星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地尼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克洛口服常释剂型、克拉霉素口服常释剂型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仅一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基数的40%、两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50%、三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60%、四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按70%分别确定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对于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非中选药品挂网价已调整至对应我省同通用名中选药品(含)以下的,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

三、组织签订合同

(一)卫健部门牵头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牵头军队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http://120.32.125.17:18080/)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10月28日-11月1日登录采购平台,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电子签章。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药械企业”或“经营(配送)企业”登录入口→选择“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系统”→进行登录操作→选择项目→“电子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

2.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11月2日-11月6日登录采购平台,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医疗机构”登录入口→选择“药品交易系统”→进行登录操作。已有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电子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尚无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采购平台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填报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2),并11月9日前分别报送属地卫健部门和医保部门。各设区市卫健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公立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医保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并填报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11月12日前分别报送省卫健委、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福州地区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直接报送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后。

四、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一)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除中选药品以外产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或等于原最高销售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原最高销售限价的,按原最高销售限价销售。

对销售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下调3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下调后医保支付标准低于中选价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对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按不超过中选价格确定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标准。

以往批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及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对应销售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政策按本规定同步调整。

五、明确执行时间

(一)中选结果于2020年11月13日起在采购平台挂网执行。

(二)11月16日起,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配送企业每日在采购平台上传中选药品库存量。

(三)采购平台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

联系人:

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冯小丹,联系电话:0591-87849262,

省卫健委:蔡和超,联系电话:0591-87849057


附件:1.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福建省)中选供应品种清单

2.合同签订情况表

3.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下载

闽医保〔2020〕81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