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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的通知-辽医保〔2021〕63号

2021.09.27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医保〔2021〕63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统一的新医保信息平台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医保局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基线版本(V1.0)》,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接口规范概述

本次下发的接口规范是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统一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形成的业务基础子系统基线版本接入说明和接口列表,主要用于全省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异地就医结算及医保数据交换等业务。定点医药机构须按照接口规范要求实现平台接入。接口规范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业务需求进行版本更新。

二、工作任务

(一)省局工作任务

负责制定省级基线版本接口规范,组织开展接口规范更新、测试和发布,明确验收流程和标准,指导各市落实实施。

(二)各市工作任务

1.组织本市定点医药机构按照省级接口规范全面完成接口改造和测试,确保各定点医药机构具备规范接入新医保信息平台的基础条件。各市新医保信息平台上线前,按照已有功能“应用尽用”、差异功能“能配尽配”、特色功能“最小必须”原则,经省局同意对基线版本拓展开发的功能模块,涉及新增接口标准的,可在省级接口规范基础上拓展形成市级接口规范。各市新增接口标准在实施前须报省局备案,并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将接口规范向社会公开。

2.组织开展定点医药机构系统对接测试工作。各市应在本市平台上线前2个月将相关接口规范下发至各定点医药机构,确保充分的开发和测试时间。组织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接入指引》做好测试环境准备及与新医保信息平台对接的网络调试等工作,下发测试脚本、测试通过标准等,完成测试环境联调和正式环境功能验证。开展多介质联调测试,支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等多种就医介质。按照省局统一标准,在新医保平台上线前2周完成对全部定点医药机构的接口联调测试,上线前1周完成对全部定点医药机构的验收。

3.按时完成贯标工作。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确保上线前完成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的贯标工作,保障新系统顺利上线运行。

4.制定完善的系统切换方案。按国家和省局要求做好系统验证和压力测试等工作,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确保新医保信息平台上线后,各定点医药机构平稳对接至新平台,各项业务平稳运行。

(三)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任务

依规按时落实新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定点医药机构接口改造任务,主动与各市医保经办机构对接相关工作。认真对照接口规范,启动接口改造,建立本机构业务信息系统运维团队与各市新医保信息平台相关子系统承建商的沟通机制,在系统联调测试和试点运行期间及时发现上报和排查解决各类问题,确保按时完成接口改造及测试、验证等工作,全力配合各市医保经办机构完成验收。定点医药机构须经测试环境验证通过后方可接入新医保信息平台,逾期未验收通过的,暂停联网结算。

(四)系统承建商工作任务

落实各市医保部门工作要求,协助确认本市定点医药机构接口标准需求。配合各市医保经办机构面向定点医药机构开展接口改造培训,具体负责配合定点医药机构开展测试验证和对接上线等环节的技术工作。负责收集省级接口规范测试和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本市医保部门确认后及时反馈省局。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定点医药机构接口改造是新医保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市要统筹谋划,协调推进,配齐配强相关技术力量,明确责任分工,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局有关工作要求。

(二)严把测试质量。各市要通过现场教学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技术培训,确保定点医药机构切实掌握相关工作要求。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接口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做好联调联测及验收组织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

(三)按时完成任务。各市要结合本市新医保平台计划上线时间安排,倒排工期,明确接口规范发布、技术培训、测试验收等重要工作环节的时间节点要求,确保在10月底实现新医保信息平台全面上线运行。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市在开发对接及测试等工作环节中,发现相关问题时,应及时向省局报告。各市要委派一名同志负责总体协调,同时委派一名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对接,并于7月28日前将《定点医药机构接口改造联络人表》报送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