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市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可在2021年4月29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并提出修改意见。
一、官网查阅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ylbz.tj.gov.cn)-互动平台-征求意见栏目进行查阅。
二、反馈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请发至:sybjdybzc@tj.gov.cn,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请邮寄至: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天津市医疗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长期护理保险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社会公众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起草说明
2021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办规〔2020〕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规范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管理,提高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质量和基金使用效能,积极稳妥推进长护险试点工作,现就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重要意义
居家护理服务是长护险的重要服务形式,是推进建立以居家护理为基础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居家护理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做好长护险居家护理管理和服务。各定点护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本机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含家属等,下同)的统一管理,不得简单的将家属等作为“挂靠关系”,应切实做好日常培训和考核,加强服务质量管控和风险防范,确保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规范有序开展。
二、加强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
本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与街道(乡镇)、民政等部门签订运营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可自愿申请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并按规定签订长护险服务协议。
(一)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范围。本通知所称与街道(乡镇)、民政等部门签订运营合同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具体是接受辖区民政局、街道(乡镇)管理监督且实行社会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取得民政部门综合评价“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社会力量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规范居家护理医疗服务承接。居家护理服务涉及医疗护理项目的,应由具备巡诊、家医等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定点护理机构不具备上述资质的,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各区有关部门应畅通医疗机构增设巡诊、家医等护理服务资质渠道,并做好相应服务和管理。
(三)规范居家护理服务范围。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不得超出业务活动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同一承办片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将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和信息申报至委托经办机构;跨片区设立的,应与片区委托经办机构分别签订服务协议。
三、强化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的管理服务
纳入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是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的医师、助理医师、护士,以及具备养老服务相关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学校或经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认定或者委托的机构颁发相关证书的养老服务相关人员。
(一)加强劳动(或劳务)合同管理。定点护理机构应与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重点明确培训方案和内容、服务质量管控、劳动报酬等双方权利义务。与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的,医疗机构相关医师、助理医师、护士应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务协议,纳入该机构护理服务人员统一管理。
(二)强化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
1.规范培训内容。医疗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的培训内容按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执行。具备养老服务相关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养老护理员、病患护理员社会化培训按照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民政部门组织的养老护理员内部培训参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等执行。
2.加强业务培训。医师、助理医师、护士;按照规定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医疗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结业证书的人员;取得具备养老服务相关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学校培训并颁发有关证书的养老护理员;以及近三年参加民政部门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直接作为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其他未取得有关证书的人员,可以按规定从业并提供护理服务,在自行或由定点护理机构组织参加相关培训并获得有关证书后,作为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
2021年6月1日前已在定点护理机构工作满3个月但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养老服务相关人员,临时作为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限期于2021年12月1日前参加相关培训并获得有关证书。到期未取得有关证书的,取消纳入长护险护理人员范围。
3.压实日常培训。定点护理机构应开展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日常培训。培训签到、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留档备查。相关培训情况纳入定点护理机构协议考核。
四、规范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供给管理
定点护理机构应与重度失能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不得重复签订),明确为其提供服务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并可按程序进行变更。定点护理机构应合理规范每名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和实际已护理重度失能人员配比,原则上按照1:1提供服务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数量占本机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总数的比例,2021年12月底前不高于30%,2022年6月底前不高于20%,2022年12月底前不高于10%。
五、强化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项目管理
定点护理机构应当按要求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合理制定护理服务计划,护理服务计划报委托经办机构,明确相关服务项目、内容、频次、时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居家护理服务项目执行情况纳入协议考核。
六、完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结算管理
重度失能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由定点护理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定点护理机构;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其中,每月居家护理费用不高于21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和75%比例报销;每月高于2100元的,按照2100元和75%比例报销。
(一)确保提供护理服务。定点护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市长护险规定提供居家护理服务,严把居家护理服务质量管理,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虚假护理服务的情况下给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发放护理补贴、现金等。
(二)规范支付凭证管理。定点护理机构应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开展居家护理服务后进行长护险结算时,应按规定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医疗收费票据或专用发票等,并重点明确具体收费项目和金额、长护险支付金额、个人支付金额等。
(三)完善财务管理流程。定点护理机构要进一步理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流程,建立与长护险政策相适应的收付费模式,确保长护险护理项目费用支付与票据信息对应,做好与长护险待遇支付的政策衔接。
七、强化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监督管理
定点护理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居家护理服务行为,不得通过伪造、变造护理服务有关资料,或者虚构服务等方式,违规获得或骗取长护险基金。
(一)明确相关责任。定点护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长护险服务人员规范管理。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作为定点护理机构派
出的相关服务人员,接受机构统一管理,发生的长护险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
(二)加强协议管理。长护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护理机构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服务协议管理,加大费用审核力度,加强协议管理力度,原则上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服务,要按照机构护理服务检查频次的1.5倍执行。
(三)强化责任追究。定点护理机构和有关个人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服务协议规定内容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范畴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关于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
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动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配套的制度规范,加强长护险基金使用效能,根据《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办规〔2020〕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长护险待遇支付管理和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执行服务收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价格规范。纳入本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的政府举办及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养老机构(以下简称公办养老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护理服务,应严格执行发展改革、医疗保障部门等规定的服务项目和价格规范。其他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相关护理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二)规范执行收费项目。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相关护理服务,可以按规定收取护理费。其中,公办养老机构纳入护理费或代理陪护费等项目,公立医疗机构纳入有关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其他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定点护理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本机构护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已纳入长护险基金支付的相关护理项目费用。
二、规范税务登记和相关票据管理
(三)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定点护理机构应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未进行税务登记的,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税务登记。定点护理机构相关护理服务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定点护理机构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后收取费用时,应按规定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详见附件),住院(门诊)医疗收费票据或专用发票等规范票据,并明确具体收费项目和金额、长护险支付金额、个人支付金额等。相关规范票据将作为长护险支付凭证,确保长护险费用支付与票据信息对应。
三、规范长护险护理服务供给管理
(五)规范定点机构护理服务。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机构护理的应根据本市长护险服务项目内涵及标准,结合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身体状况和实际需求,合理制定护理计划并提供护理服务;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应根据本市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包进行,具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长护险服务手续管理。长护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定长护险待遇确认书。定点护理机构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前,通过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方式,为其实名办理长护险待遇确认和每月待遇延续手续,作为享受长护险待遇和按月结算长护险费用的依据。
四、完善长护险待遇支付结算管理
(七)实行最高支付限额管理。长护险的机构护理按日支付标准(每人每天70元)和居家护理按月支付标准(每人每月2100元)均指最高支付限额,实际发生相关护理费用,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和报销比例支付;超过的,按照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支付。
(八)实行长护险联网结算制度。重度失能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按规定享受长护险相关待遇。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定点护理机构;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按月结算。经办机构加快与定点护理机构建立长护险基金预付机制。
五、强化长护险待遇支付档案管理
定点护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度失能人员的服务计划、护理记录和财务凭证等长期护理档案管理,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涂改等,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留档备查。
六、强化长护险待遇支付监督和管理
长护险经办机构应完善长护险服务协议,明确协议处理的不同情形,并加强对定点护理机构日常协议管理。定点护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重度失能人员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长护险服务协议规定内容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范畴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费票样(格式)
起草说明
现就《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策背景
经过集中精力攻关,目前,我市已完成长护险“1+7”政策文件制定、启动重度失能入户评定、初步建立长护险信息系统、完成商保招标和前期筹建、密集开展社会宣传培训等工作,各项工作稳妥有序。近期,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赴南开、河西、滨海新区、河东、和平等区实地调研,发现尚存在以下情况:一是社会预期方面。部分人员或机构认为长护险会发放现金补贴,想尽办法要通过重度失能评定或是纳入定点护理机构范围。二是服务能力方面。试点初期,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少、分布不均衡,经过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护理人员相对紧缺。部分机构不具备家医、巡诊的资质,影响居家医疗服务项目开展。三是行业管理方面。部分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环节执行不够规范。部分机构未进行规范税务登记,服务收费无法提供规范票据。四是产业发展方面。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家属等实现居家护理占比过高,配置全职护理人员动力不足,不利于养老服务产业持续发展。
为在长护险待遇支付前,提前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推进长护险高质量发展,起草了配套政策措施。目前,已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并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是充分认识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重要意义。重点强化各部门、各机构思想认识,要求全面加强居家护理管理,严禁将家属等简单“挂靠”赚取服务差价,要切实做好日常培训和考核,加强服务质量管控。
二是加强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包括规范居家护理机构范围、规范居家护理医疗服务承接和规范居家护理服务范围三项内容。重点要求开展居家护理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实行社会化运营或社会力量办机构,涉及医疗护理项目的,应由具备巡诊、家医资质医疗机构提供。
三是强化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的管理服务。包括加强劳动(劳务)合同管理和强化规范化培训两项。考虑到试点初期养老服务人员相对不足,为确保服务承接,对于未取得相关结业证书但已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业满3个月人员,临时纳入服务人员范围,限期于今年12月1日前参加相关培训并获得有关证书。
四是规范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供给管理。重点是合理规范每名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和实际已护理重度失能人员配比。这样安排,主要是吸取成都、唐山等先行试点城市的经验教训,解决当前家属1:1提供服务占比过高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五是完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结算管理。主要包括确保提供护理服务、规范支付凭证管理、完善财务管理流程。具体在下文中进一步明确,此处不再赘述。
六是强化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监督管理。长护险服务人员(含家属等)发生的长护险违法违规行为,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相关后果,压实压紧机构责任。居家护理服务日常检查力度按照机构护理服务检查频次的1.5倍执行,严厉防范欺诈骗保行为。
三、其他事项
政策措施执行时间为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