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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医保规〔2021〕3号

2021.10.13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医保规〔2021〕3号

市医疗保障中心,各直属分局,有关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国家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医保〔2021〕1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负责制定医药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市医疗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进行监督。

市医保中心负责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并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法规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医保局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市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市医保中心适时发布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区位、类型、规模及数量需求,优先将符合布局更合理、经营更稳定、服务更便民、管理更规范、信息化程度更高等区域资源配置要求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符合国家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医药机构可以申请医保定点。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公益性村卫生所可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定点,符合条件的纳入定点范围。

四、对于经市医保中心评估最终确定合格的医药机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药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实行医保支付分期及回退管理,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功能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院、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等除外。

新定点的实行医保支付分期及回退管理的医疗机构定点后进入个账支付期,期间仅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为期12个月。期间未发生涉医保刑事案件、未受到医保行政处罚的,个账支付期满后进入统账支付期。

统账支付期可按规定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实行医保支付分期及回退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统账支付期内发生涉医保刑事案件或受到医保行政处罚、但尚未达到解除协议情形的,处理结束后退回个账支付期。

个账支付期内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告示,向参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实行医保支付分期及回退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个账支付期内发生涉医保刑事案件或受到医保行政处罚的,解除医保协议。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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