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建立贵州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建立贵州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需求,省医保局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建立贵州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9月10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邮箱gzybc2008@163.com。属于个人建议,请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属于单位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关于加快建立贵州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7日
附件
关于加快建立贵州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需求,现就加快建立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互助共济、保障基本、公平适度、规范统一的原则,加快建立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地区、分人群稳步推进改革,2025年12月底前不少于2个统筹地区、2026年12月底前全省所有统筹地区以就业人群为重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条件成熟的,适时将未就业人群纳入制度覆盖范围。
二、覆盖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各统筹地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就业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三、参保筹资
(一)缴费基数与费率。缴费费率全省统一控制在0.3%。其中,在职职工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费,缴费费率均为0.15%,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退休人员以平均养老金水平为个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0.15%,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费率为0.3%左右,个人缴费基数为全省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政府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按规定予以补助;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单位职工缴费政策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18岁以下人员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按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政策参保,不单独筹资。政府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资助。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费率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动态调整。
(二)筹资方式与渠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中调整0.15个百分点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在职职工单位缴费费率,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实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独立筹资。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个人缴费费率减半(0.075%),从第3年起按0.1%执行,从第5年起过渡到国家规定的0.15%费率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以及代缴近亲属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扶持或资助。鼓励慈善等各方力量支持参与。
四、待遇保障
(一)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起步阶段首先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制度完善,按照国家层面统一部署,再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二)待遇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未就业城乡居民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按其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支付比例给予适当倾斜;探索对偏远地区提供的护理服务实施倾斜支付政策。
(三)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申请失能等级评估产生的评估费用、享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发生的费用,以及租赁、购买必要的辅助支持器具等发生的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原则上不直接发放现金给参保人。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服务项目目录,省级统一确定辅助器具租售基本项目范围。
(四)待遇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缴满一定年限的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可予以适当倾斜;对未在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探索建立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机制。
(五)政策衔接。长期护理保险不支付非护理服务费用(如床位费、膳食费、取暖费等)以及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等支付的医疗护理服务费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五、运行管理
(一)建立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全省互认,并按国家部署适时推动全国范围互认。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起步阶段可依托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建立专家库等形式实施评估。评估费用标准由各市(州)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二)探索适宜的支付管理机制。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明确申请、考核、退出规定。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制度。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支付方式。探索建立长期护理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三)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基金统收统支,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强化基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强化基金监管,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四)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制定完善经办规程,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长期护理保险具体经办业务。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可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适时完善异地参保和享受待遇的规定。
六、服务供给
合理规划配置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发展和培育社会化护理服务市场,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各类护理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倡导居家和社区护理,提高社区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职业院校培养长期照护师、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专业的护理服务人员。鼓励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与长期护理服务融合,引导增强长期护理服务供给。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实施路径和配套支撑措施,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护理病区及护理床位。
七、组织保障
各市(州)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属地主体责任,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要为制度启动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员队伍等方面的保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长期护理保险改革任务。制度启动实施后,不得自行调整政策,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批准。
各有关部门全面落实部门管理责任,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省医保局牵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规划、统筹养老服务资源配置,配合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衔接;省人社厅负责协同开展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和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支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优化拓展护理服务供给,配合构建失能等级评估工作体系;省税务局负责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费征缴机制,足额及时征收参保费用;省农业农村厅、省残联按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解读长护险政策,大力宣传建立长护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制度功能,增强全社会保险责任意识,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为长护险工作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