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津卫监督〔2022〕402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专业的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2〕201号)和2022年卫生健康重点工作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巩固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和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医学检验、健康体检、口腔、近视矫正等服务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抑)菌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2〕176号)要求,开展抗(抑)菌制剂乱象治理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二、组织实施
(一)市监督所负责组织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具体实施。各区卫生健康委要根据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协调本区内监督机构和疾控机构,按照抽查计划和任务清单的要求,完成本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
(二)2022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继续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任务清单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抽取并下发。各监督机构要及时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做好底档信息的维护工作。
(三)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与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任务重复的,执行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市监督所负责在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任务清单中将重复的任务予以剔除。
(四)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足额保障2022年度本区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市监督所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强对各监督机构的指导、督促,确保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区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各区将拟调整的任务信息及调整原因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交由市监督所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予以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抽取人员总数的15%。
(六)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各区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委托其他疾控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市监督所执行的所有监督抽检任务均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区疾控机构应指定专人组织本机构各专业检测人员按照检测规范配合市、区两级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抽检工作任务,指定的人员应于7月22日前与市、区两级监督机构主动对接。
三、相关工作衔接
(一)各区要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在执行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要刨根究源,一查到底,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严肃性,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二)各区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区在完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外,要结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同时通过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建立信息公示工作机制,保证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在抽查任务完成后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政务官网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在随机监督抽查过程中,对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信息,各区要自出具检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公示信息(附件11)报送至市监督所。
(二)各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要求,通过天津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平台和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10月30日前完成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摸底检查和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抽查任务及信息报送工作,11月15日前完成全部专业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及信息报送工作。
(三)各区要按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中各专业计划的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汇总表。市监督所做好全市数据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并形成工作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至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