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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配备兼职健康副校(园)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8.20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冀卫健指函〔2021〕5号

各市(含辛集、定州市)卫生健康委(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深入推进实施中小学健康促进行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健康教育和管理体系,促进儿童青少年健康,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配备兼职健康副校(园)长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按时报送有关工作情况。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河北省教育厅
                                                       2021年8月20日

 

配备兼职健康副校(园)长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推进实施中小学健康促进行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健康教育和管理体系,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的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立足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健康优教,密切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协作,通过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兼职健康副校(园)长,进一步强化学校卫生工作,促进青少年健康,示范引领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学习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坚持“信息互通、协调联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通过在中小学(幼儿园)配备兼职健康副校(园)长,持续推进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妇幼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深化交流合作,有效配合指导各学校开展卫生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及卫生应急等校园卫生健康工作落实,确实增强广大师生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从源头保障维护广大师生健康。到2021年底,各地中小学(幼儿园)兼职健康副校(园)长配备率达到50%及以上;到2022年底,配备率达到80%以上。

  二、规范兼职健康副校(园)长任职条件

  兼职健康副校(园)长原则上应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机构、妇幼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部门从事卫生健康工作的人员中选聘,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青少年卫生健康教育工作。

  (二)具有医学专业背景,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符合学校副校(园)长任职资格条件或同等条件,熟悉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政策,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兼职健康副校(园)长岗位职责。

  三、严格兼职健康副校(园)长选聘程序

  按照学校管理权限,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需配备兼职健康副校(园)长的学校名单,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任职条件推荐兼职健康副校(园)长人选,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进行审核。确定人选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聘任,并向同级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兼职健康副校(园)长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续聘任。如兼职健康副校(园)长任期内工作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做此项工作,可进行调整。兼职健康副校(园)长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参加学校的工作或活动,应纳入所在单位工作绩效。

  四、明确兼职健康副校(园)长工作职责

  按照学校管理权限,兼职健康副校(园)长接受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在中小学校党组织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制定年度学生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计划,依法依规落实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开展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的监督,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合理建议或意见。

  (二)组织学校做好健康教育工作,通过课堂教学、学科渗透、随机教育、综合实践、重要时间节点等形式,以及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向学生传授健康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做好传染病、慢性病和常见病的防控工作,提升学校防范突发卫生事件的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自救互救能力。搞好近视、脊柱侧弯、肥胖的防控,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四)搞好学生健康状况监测,每年组织学生健康体检,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分析健康体检报告,向学校提出促进学生健康的建议。

  (五)研究制定校医、健康教育老师、保健教师进修计划,组织学校相关人员进行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六)做好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协调联络,建立学校、医疗卫生机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七)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兼职健康副校(园)长享有优先获取学校卫生健康相关资料的知情权;享有列席学校涉及卫生健康议题校务会的参与权;享有学校卫生健康工作的建议、督促指导权;享有在原单位考核评优的优先权,以及享受教育部门给予有关荣誉奖励的权利。

  五、保障兼职健康副校(园)长履行职责

  (一)兼职健康副校(园)长由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兼职健康副校(园)长的选聘管理,督促指导开展学校卫生健康工作,及时发现、培养典型,交流推广经验,适时组织评选表彰先进。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配备兼职卫生健康副校(园)长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选聘、培训、管理、考核、表彰等工作,并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三)卫生健康系统各有关单位要支持本单位派出的兼职健康副校(园)长工作,指导开展学校卫生健康教育工作,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到学校所在地掌握了解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工作、晋职、晋级重要依据。

  (四)学校要为兼职健康副校(园)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健全兼职健康副校(园)长工作档案,一般每年为学校兼职健康副校(园)长出具工作鉴定。学校兼职健康副校(园)的推荐、审核、聘任、调整办法,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与教育部门商定。各地配备和调整兼职健康副校(园)长的情况,请于每年12月初分别向省卫生健康委和省教育厅提交实施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