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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86号

2021.09.23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16日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工作,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设区市推荐、专家遴选、公示、发布等程序,科学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简称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坚持中西医并重,结合基金负担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第三条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应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者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者备案号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含省属医疗机构,下同),申请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可向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如委托配制的,提供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或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示的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截图;

(三)医疗机构制剂名称、类别、剂型、规格、包装、国家医保医疗机构制剂代码、适应症等基本信息;

(四)可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需提供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调剂使用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以下情形的医疗机构制剂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一)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的制剂;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制剂;

(三)用于预防和避孕的制剂;

(四)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制剂;

(五)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制剂;

(六)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七)已被相关部门取消或禁止配制的制剂;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制剂。

第六条  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收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当地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推荐品目。

第七条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设区市推荐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目,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的评审原则,结合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遴选,制定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

第八条  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方案的医疗机构制剂,经省重大疫情综合医疗保障应急处置联席会议研究,按程序可临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第九条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仅限于本医疗机构使用或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按乙类药品管理,医疗机构制剂个人自付比例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剂型、包装等需要变更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一)有质量问题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二)被药品监管部门注销、撤销批准文号或取消备案号的;

(三)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制剂目录的;

(四)经监测及专家评议,存在严重滥用的;

(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生产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医疗机构制剂成本等进行核算,并出具正式书面报告。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参照第三方核算结果、历史价格等数据与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制定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标准,并按成本变化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相关事项,由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疗保障部门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审核,变更备案、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等事项,具体事宜委托省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经办。

第十四条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国家医保编码等基本信息,由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维护,并纳入全省医保药品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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