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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3〕16号

2023.05.31
苏州市人民政府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城区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工作,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推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2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9号)文件,现将我市有关政策进行如下调整,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关于参保缴费

1、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自缴费到账的次日起,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到账的次月1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的第四季度,城乡居民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自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在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全年缴费部分,自缴费到账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由学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内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代收代缴,自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入学参保并缴纳次年保费的,入学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本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参保并缴纳次年保费的,由学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内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代收代缴。

二、关于参保关系变动、暂停及终止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就业导致参保关系变动,或由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在3个月内衔接并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视作连续参保,参保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结付。

6、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自未缴费当月起暂停计算参保缴费年限,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用人单位超过3个月未按时足额补缴的,欠费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自未缴费当月起暂停计算参保缴费年限,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8、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办理参保关系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继承人依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1)参保人员死亡的;

(2)因出国定居、移居境外等原因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

(3)其他符合参保关系终止的情形。

三、关于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9、下列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国家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满二十五年、女性满二十年的,按照规定享受本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1)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法在本市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

(2)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省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无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

(3)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外省或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累计实际缴费年限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满十年的。

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月起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2023年6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适用我市原有缴费年限规定;2023年6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规定执行。

10、在我市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3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其2003年3月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换算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全部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11、未达到退休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以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关于退费

12、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本人可申请办理退费,参保人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申请办理退费。

服刑等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期间未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可申请办理退费,个人账户按规定追回。

13、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原则上不予退费。如因用人单位未及时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停保手续,且期间未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可依申请办理退费。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