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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做好化学药品采购使用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21号

2021.11.26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晋医保发〔2021〕2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各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13号)精神,我省组织开展了规范平台化学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现就做好化学药品采购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目录执行时间

规范后的《化学药品挂网采购目录》及《备选药品目录》由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为一个月。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需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对照新目录相关药品及挂网价格,调整本院药品采购使用目录。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行为,合理采购。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及时优化调整本院用药目录。对同通用名药品,在合理用药基础上,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优先采购使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为“省平台”)公布的《化学药品挂网采购目录》中价格适宜的产品,进一步节约医药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二)应采尽采,保障需求。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本院药品采购使用工作,多措并举确保患者用药需求。对省平台《化学药品挂网采购目录》不能满足临床需求的,医疗机构在建立完善本院相关审批流程后,可选择省平台《备选药品目录》内药品或登录省平台“备案采购”菜单自行备案采购,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参照同通用名挂网药品价格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相关采购情况在省平台予以公布。

(三)诚实守信,确保供应。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要诚信经营,履行承诺,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及时保证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杜绝商业贿赂、提供药品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情况及药品配送供应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备选目录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情况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提醒警示约谈。各级医保、卫健、药监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相关信息,强化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价格、质量、货款结算及药品供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