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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2021.05.27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卫健医保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7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卫发〔2015〕1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市级管理职责

(一)审批权限

1.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机构的审批。

2.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服务人员资格的审批。

3.申请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2)有关卫技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3)可行性报告﹔

(4)与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

(5)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作任务

1.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5日内,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审批机关办理。

3.市卫健委每年组织行政区域内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尚未取得相应《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培训和考核。

二、县级管理职责

(一)审批权限

1.负责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的审批。

2.负责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服务人员资格的审批。

3.申请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2)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3)可行性报告﹔

(4)与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

(5)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工作任务

1.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5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3.每年组织行政区域内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尚未取得相应《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培训和考核。

三、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

四、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日常监督管理,对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产前筛查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的机构,及具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南宁市卫生学校职责

负责承担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培训工作,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做好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培训工作。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令〔2021〕第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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