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调整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2024.08.07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保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市本级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调整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调整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25号)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请各级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
二、做好宣传解释
医疗机构要根据调整后的项目价格情况,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及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报告,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医保局。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调整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25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