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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沪药监公告〔2025〕1号

2025.01.16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国产药品注册费、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4﹞63号),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降低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沪药监公告﹝2024﹞1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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