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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1﹞100号

2021.06.03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内药采中心字﹝2021﹞100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集采和“六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9号),现就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属于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45个品种,且已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挂网的未中选药品。

 二、调整规则

(一)鼓励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原研药、参比制剂、进口药品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品在我区交易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最低交易价格,且不高于上海红线价格。若价格发生调整,生产企业应及时主动申报最新全国最低各省交易价格。

(二)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我区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和企业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自行议定。未过评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评审后,企业应及时递交申请材料更新信息。

(三)鼓励国家集中采购未选择供应内蒙古的中选企业,以其中选价格在内蒙古地区供应。  

三、申报要求

(一)原研药、参比制剂、进口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品(详见附件1),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价格,逾期未申报价格的药品暂停交易资格。

(二)生产企业需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法人授权书》、《未中选药品价格申报函》和《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信息汇总表》等加盖企业鲜章的扫描件按照要求,发送到指定邮(nmgyczxywsl@163.com),材料模板(见附件2)。

(三)材料申报时间:2021年6月2日-2020年6月9日 。

(四)价格调整结果将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汇总公布。

联系方式:毕老师0471-4919735

温老师0471-4908343

 

附件:1.第四批国家集采过评药品列表

      2.递交材料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