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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3号

2021.02.23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医药采购中心: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 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以下简称国家2020版目录)要求,为落实国家2020版药品目录,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现就执行国家2020版药品目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执行范围

(一)国家2020版目录全部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药品使用限制和凡例中的解释内容不作调整。

(二)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三)自治区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已纳入国家2020版目录的,按国家2020版目录规定执行,未纳入目录的,在2年内全部调整出支付范围。

(四)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 保障局令第1号)相关要求,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蒙药品种、国家2020版目录外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我区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国家2020版目录中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饮片不纳入我区基金支付范围。治疗性医院制剂按照有关规定限于特定医疗机构使用。

二、有关要求

(一)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要及时按规定将国家2020版目录中的药品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国家谈判药品要在2021年2月底前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确保药品供应。

(二)自治区按照国家医保局药品分类与代码制定药品标准数据库,各统筹地区要在2021年2月底之前,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目录对照工作,确保按时执行新的药品目录。

(三)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国家2020版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国家2020版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要严格执行国家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目录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各统筹地区要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