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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省直医保结核病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的通知-辽医保〔2020〕101号

2021.01.21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省直医保各参保单位,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结核病防治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2号),为全面做好省直参保人员中各类结核病患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耐多药肺结核

将耐多药肺结核抗结核治疗(口服治疗方案)纳入省直门诊特慢病Ⅰ类病种。门诊特慢病和住院治疗费用的医保支付限额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政策,支付范围包括强化期和巩固期使用贝达喹林等医保目录内高值药品费用。该病门诊(指特慢病门诊)和住院治疗,统筹基金不设置起付标准,与指定医疗机构暂按项目付费,待积累一定病例数据后制定适合省直门诊和住院结算的支付方式,参保患者个人支付按省直医保现行政策执行。该病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统一定点在沈阳市胸科医院,由沈阳市胸科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严格认定,并备案至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二、普通结核病

将门诊特慢病中的“结核病抗结核药物治疗”名称调整为“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结核病的具体范围是指除耐多药肺结核之外的各种结核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季度设置,具体为1050元/季度。统筹基金支付包括抗结核药物、保肝药物以及胸片、结核菌涂片检查等必要检验项目。结核病(耐多药肺结核除外)在指定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采用DRG付费,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采用按床日付费,统筹基金不设置起付标准。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