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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有关执行情况考核的通知-沪药事药械〔2022〕1号

2022.01.10
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1〕2号)有关要求,本市医保部门将组织对各相关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参加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的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医疗机构”),不包括首年未参加报量但有采购的、次年起新参加报量的医疗机构。

二、考核办法

本市医保部门依据阳光采购平台采购数据具体组织实施(考核指标见附件),依据考核结果,按不高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的比例,确定各医疗机构的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比例。

三、其他事项

1、结余留用医保资金拨付由市医保中心另行组织拨付。

2、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冠脉支架国家集采医保结余留用考核指标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2110  

附件:冠脉支架国家集采医保结余留用考核指标.pdf